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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祖父做牧師、父親當長老,都不如自己信仰(或信用)好。       ........呂春長牧師 

31. 愛人如己

耶穌回答一個文士,何為最大誡命的問題,說:「第一要緊的就是說,以色列阿,你要聽;主我們 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  神。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再沒有比這兩條誡命更大的了。」(馬可福音十二章29~31節)

現在我們就來思考這「其次」(第二大)的誡命 ------- 愛人如已。這句話我們都聽得懂,而且也敢肯定要是人人都能做到愛人如己,世界上人與人之間的任何問題都會煙消霧散了。

有一句聽來頗為恐怖的話說:「人不為己(自私),天誅地滅。」既然為己(自私),便是有己無人,這與愛人如己適得其反。世界上到處充滿自私,做自私不必提倡,也無需教導。它似乎是人類的本性,淵源自犯罪以後的亞當

至於愛人如己,雖經倡導鼓吹,其效果仍然微小,因為人性原來自私,強其所難,當然事倍功半。然而愛人如己乃表明基督之心,保羅【新約】腓立比書二章 5.節即勸我們:「當以基督的心為心」基督之心不但愛人如己,甚至還愛人勝己呢!

神知道人的本性,更知道人的軟弱,所以祂不叫我們愛人勝己,只叫我們愛人如己。因為愛自己不是罪惡,也非壞事。若竟有人不愛自己(不知自愛),他可算是最可憐、無可救藥的人。

不過有許多人雖曉得愛自己,卻不曉得自愛之道,所以常常做出想要自愛卻成了自毀的行為,例如那些放縱情慾嫖賭飲的人以為讓自己享「樂」是愛自己,結果卻落得遍體鱗傷,後悔莫及矣。

神叫人先愛自己,然後比照自己的尺度去愛別人。換言之,就是愛人的目標要達到像愛自己一樣。 馬太福音五章48節  主耶穌說:「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這不是指有此可能,而是要我們傚法天父而努力不息,以免停止不再前進,以為已經做到了。(參看【新約】腓立比書三章13~15節)同樣,愛人如己也可以說是傚法基督怎樣愛人,也就是以基督之心為心愛人,因為基督是愛人的標準啊!

有人可能出疑問,說,基督不是叫人捨己嗎?不僅教導人捨己,還以身作則,如馬可福音十章45節說:「因為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愛人如己含有先愛自己之意,如果愛己,怎能捨己呢?這不是矛盾嗎?

其實一點也不矛盾。許多時候的捨已,正是愛已的表現,如  主耶穌說:「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新約】馬太福音五章29節)

懼怕下地獄是愛己,不肯下地獄必須捨棄要命的右眼,所以捨眼正是愛自己。右眼只是百體中的一體,與全身比較是微不足道的。今天在各大醫院裡每天都有為保全性命而捨棄身體一部分的人,他們無一不是愛自己的人。

有一個事業成功、日進萬金的壯年老闆,在交際場中交上了一個紅舞女。後來被太太發覺了,他便毅然以慧劍斬情絲,挽回夫婦的感情。他的太太非常感激,對他說:「你愛我,為我而犧牲(放棄新歡),我會好好補償你!」

這位丈夫的回答很有意思,說:「不錯,我愛你,我更愛我自己 --- 愛目己的健康(性命)、愛自己的家庭(妻兒)、愛自己的事業、愛自己的名譽、愛自己的成就、愛自己的前途甚至愛自己的祖先,所以我非放棄會毀滅自己的生活方式不可。幸虧我還有這愛自己的聰明,現在還來得及呢。」

在無傷大雅、無關緊要的事上,也許可以魚與態掌兼而有之。但在兩者不可得兼嚴肅時刻,則必須有勇氣捨小我以成大我。傳統文化所提倡的「殺身成仁」,「捨生取義」正是教人己之道。

不幸今日在教會中竟有人把眾教會的公產竊佔為一個教會的私產,後來獨佔不成,再拉另一教會分贓,而該竊佔者及接受分贓者竟都認為如此行徑為愛己(愛自己的教會)。殊不知如此做不僅傷害別的教會,更是傷害自己的教會呢!

巴不得他們澈悟前非,一個把竊佔的公地還公,另一個堅守自己所建議的三原則(不因貪吃甜頭而妥協)力爭到底,這才是真正愛自己。
人家殺身成仁、捨生取義都在所不辭,難道你們連這麼輕鬆容易的事也不願意嗎?主的教會對愛人即愛己、愛己當愛人的道理應該比一般人更瞭解才對啊!願主憐憫開導他們!

也許有人問,耶穌背上十字架是捨己(犧牲自己)還是愛自己呢?【新約】希伯來書十二章2.節 是最好的答覆,它說:「祂因那擺在前面的喜樂,就輕看羞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難,便坐在  神寶座的右邊。」

祂因愛自己,遵行  神的旨意。神因祂肯捨小我 --- 肉體的我,所以升祂坐自己的右邊。主耶穌捨小而取大,所以得到無比的尊貴與榮耀(參看【新約】腓立比書二章9.~11節)。主耶穌以捨己創始,而以保己成終。這是主為我們的信徒生活所立的榜樣。

一般人都以為捨己是為別人,如為別人捨財,自己失財;為別人捨命,自己喪命。也就是愛別人便等於恨自己。其實不然,只要我們讀了下面的經文,不難明白人即愛己、捨即得的真諦。

馬大福音十章39節:「得著生命的,將要失喪生命;為我失喪生命的,將要得著生命。」
馬太福音十九章29節:「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姐妹、父親、母親、兒女、田地的,必要得著百倍,並且承受永生。」

【新約】提摩太前書六章18~19節:「又要囑咐他們行善,在好事上富足,甘心施捨,樂意供給(體貼)人,為自己積成美好的根基,預備將來,叫他們持定那真的生命。」請特別注意本節「為自己」一語,可是那福分是別人奪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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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著作時間:約1990年3月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10年元月 Cairu、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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