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叮囑提摩太不可叫人小看他年輕,總要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第一項言語已分析過了,繼續講述第二項。
二、在行為上
近年來凡是教會對外舉辦的佈道會成績(效果)都不甚理想,純粹的未信者(慕道友)佔赴會人數根本連一成都沒有。有時偶爾有踴躍參加的場面,卻是靠著名歌星、名影星為號召。這與我澎湖伯在日據時代、光復初期,無論在禮拜堂或廟前廣場佈道時。那種座無虛席、人山人海的情形,實在有天壞之別。
何以致此呢?理由固然很多,其中之最,則為人們對基督徒的行為不但有所懷疑,而且已知之甚詳,早已認定信不信耶穌沒有什麼兩樣,何必去聽那些徒托空言的道理呢?
這一點也許有人不承認,但我澎湖怕卻不敢不承認,因為教會的內幕我比外邦人更清楚。所以我不斷呼籲教會要反省,信徒要悔改、要醒悟,沒有行為作後盾(以行為證實信仰)的傳道已不再有效了。其實 主耶穌早就說過:
「你們是世上的鹽;鹽若失了味,怎能叫它再鹹呢?以後無用,不過丟在外面,被人踐踏了。你們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台上,就照亮一家的人。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新約】馬太福音五章13~16節)
這一文最主要是教訓, 神兒女應以好的行為來見證 神的救恩。好行為猶如鹽和光,世人可以嚐得到、看得到。鹽有味、光會亮,它們有不容置疑的功用以證明自己。鹽失了味,更被丟在外面被人踐踏;
點燈放在斗底下,對外發不出亮光,便一點用處也沒有。今日教會(信徒)只會講冠晚堂皇的鹽學、光學理論,卻根本沒有發揮半點鹽和光的實效出來。
近幾年來我覺得台灣教會全體牧師、長執、信徒都有再三細讀馬太福音廿三章 並深自檢討與反省的必要。我曾把裡面「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改為「你們這假冒為善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有禍了」來唸,然後又改為「你這假冒為善的呂春長有禍了」再唸,不禁掉下悲痛和慚愧的眼淚,良久不敢抬起頭來。
主責備當日(也包括今日)那些假冒為善的人的話,叫我最感難過與慚愧的兩句就是:「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3.節末句)和「在人前,外面顯出公義來,裡面卻裝滿了假善和不法的了。」(28節)
有許多基督徒囫圇吞棗,以為在新約的恩典時代只要信就可得救,不必有什麼行為。他們還引經據典,說得頭頭是道呢。其中有些真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之輩,尚情有可原。然而更多的是,藉著這種說法來為自己不合聖道的邪行辯護,並為此後更放肆的行動預留地步,以安撫良心的控告。
不錯,人的得救與稱義都因信(神的恩典)而來,並非靠自己的善行(行律法),如【新約】以弗所書二章 8.~9.節 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可是【新約】哥林多後書五章10節 卻說:「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同樣出自 保羅的口,為什麼有完全相反的說法?難道 保羅不覺得矛盾嗎?在我看,保羅不會覺矛盾,認為矛盾的是那些對聖經道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人。
人的行為,那怕是再多的善行,也不夠作為得救的條件。所謂善人、義人、好人.... ,只不過與當時周圍的人(的感覺與立場)有所差別而已。若在 神的面前,以 神的標準而言,則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新約】羅馬書三章10~12節)
行為雖然無法叫人得救,更不是得救的條件,可是行為(善行)卻可作為信主得救的憑證。信心如樹,行為如果子, 主耶穌曾說:「所以憑著他們的果子(行為),就可以認出他們來。」(馬太福音七章20節)
主耶穌又說:「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新約】馬太福音七章21節)
前者指是有口無心的假信徒,後者指的是以行為來證實信心的真信徒。前者在世時其嘴巴表現得信心十足,張嘴合嘴以主為大、唯主是從、而且還奉主名傳道、趕鬼......、行許多異能。然而 主耶穌卻對這些滿懷得救自信的「信徒」說:
「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行為)惡的人,離開我去罷!」(馬太福音七章23節)
所以基督徒信主以後要注意察驗自己的行為,如【新約】加拉太書六章4.節首句說:「應當察驗自己的行為。」又【新約】歌羅西書三章9.節 說:「不要彼此說謊,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總而言之,行為就是信心的憑據和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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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著作時間:約1988年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09年11月 Cairu、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