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羅馬書三章23節:「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人類犯罪與虧缺神的榮耀都是不爭的事實。創世記記載初人亞當違背禁令喫了禁果,有人為亞當夏娃辯護說,他們不是吃禁果,而是嘗禁果。
難道連嘗試一下也不可以嗎?可是我們該想想,那一樣犯罪不是從嘗試開始的呢?傷害身體的菸酒、影響經濟的賭博、破壞家庭的淫亂...等,無一不是以「不妨一試」為起步。
我在監獄、看守所佈道已有三十多年歷史,覺得其中最不幸者是終身以牢為家的,甚至也有前科一二十次者。他們身體與我們一樣有犯罪細胞,可是為何他們的命運與我們相差那麼多呢?
究其原因,即是他們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時為一念之差所害。當時的心態就是「不妨我也來試一試,反正沒什麼大不了……」因而一失足成千古恨。
大概沒有人會反對貴重的東西使用美麗的包裝,可是卻不贊成粗劣賤價的貨品也裹以華貴的外衣,讓人目眩心迷而購買上當。
同理,人都公認「事實勝於雄辯」。所以儘管「人言可畏」,只要不是事實,終必獲得澄清,還我清白。如果是事實,即使沒有人言,自己的良心也會說話(心裡有數),而且在無所不知的 神面前內心絕對不得平安。
言語與文字有時也像貨品的包裝,可為某種事實作掩飾。所以不要被表面好聽的言語、漂亮的文字所迷惑,而要追究事實及真相如何。
玩文字遊戲的人把竊賊稱為「樑上君子」,淫婦偷漢稱為「紅杏出牆」,雅則雅矣,然何補於醜惡的事實呢?又有人把「暗中竊佔」改為「擅自變更登記」,誠然比較好聽些,但不知當事人的良心會否覺得舒坦些許呢?
從前有個酒徒奉命戒酒,事上照飲不誤,只是絕口不再提起「酒」字。當他喝清酒時他說自己正在「拜訪聖人」,喝濁酒時則說是「拜訪賢人」。
又有人喜歡打牌,甚至廢寢忘餐,卻自稱是在「讀經」。因大學裡有一句:「右傳之第十三章。」而打麻將每人十三張(章、張同音)牌,四個人依照反時鐘方向輪流做莊,不正是向右轉(傳、轉同音)嗎?
壞事照實直說,人人都能知道那是壞事。可是把壞事裝進漂亮的文字容器(或包裝物)裡,便常令人難以辦別,以致錯認為好事。例如有一種色情交易自稱為「物理治療」,衛生局雖明知其掛羊頭賣狗肉,卻破不了文字佈下的迷魂陣,始終在「物理治療」這四個字上兜圈子、做文章,以致這種非法的色情活動公然存在了許多年。
文字有掩蓋事實的功能盡人皆知,但仍有很多人寧願受表面文字的迷惑,而不肯費一點精神究明事實的真相。
所以有時對一件事(或人)的是非有所宣佈時,往往被別有用心的人玩弄文字魔術,把是的變成非、非的變成是,或者故意搞得是是非非、非非是是,讓人一頭霧水,根本看不出誰是誰非,最後只好認為雙方意氣用事,一個半斤、一個八兩,不值得重視,便置之不理了。那些把犯罪說成犯錯、把竊佔說成保管的人便是這一類的能手。(參看拙作公義的信息)
主耶穌指責法利賽人的宗教領袖(文士、祭司、長老),曾仿照拿單指責大衛所用的方法(參看【舊約】撒母耳記下十二章 1.~6.節),就是【新約聖經】馬太福音廿一章28~45節 記載的兩個比喻:一是兩個兒子對父命的反應、一是兇惡園戶被除滅。
誰知他們既不像大衛有公義的判斷 ----- 據【舊約】撒母耳記下十二章5.~6.節 記載:「大衛就甚惱怒那人(尚不知其實是自己),對拿單說,我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行這事的人該死,他必償還羊羔四倍,因他行這事沒有憐恤的心。」
更不如大衛有幡然悔悟、俯首認罪的襟懷 ----- 如【舊約】撒母耳記下十二章13節首句:「大衛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我該死了)。」
大衛的可敬可愛處在此表現無遺。他一聽到拿單指責的對象是他自己,並不是馬上改口,收回剛才「那人該死」的公義判決說:「別人犯此罪該死,但我是王,法律是我制定的(我是法規委員會召集人),我不必死!」
他卻虛懷若谷地接受指責,痛悔認罪。由他表現可知他心裡必有此想法:「別人行這事該死,我行這事更該死,因為我是王。」巴不得我們在面臨公義的裁決時,都能有如此覺悟:「我更……,因為我是基督徒(執事、長老、牧師)。」個人如此,團體(教會)也不例外。
法利賽人不但不肯接受 耶穌的指責而認罪悔改,反而惱羞成怒,計劃除滅耶穌,如 馬太福音廿一章45~46節記載:「祭司長和法利賽人聽見祂的比喻,就看出祂是指著他們說的。他們想要捉拿祂,只是怕眾人,因為眾人以祂為先知。」
主 耶穌見他們對祂所設的比喻佯作不懂(不肯悔改),只好單刀直入指出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罪和他們的七禍。這七禍每一項開場白都是「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新約】馬太福音廿三章13、15、16、23、25、27、29節)祂所列舉的(他們的罪)件件都是事實,絕不冤枉他們。他們也無法辯解,因為事實永遠勝於雄辯。
主 耶穌這樣針針見血、不徇情面的責備,不是為自己逞一時之快,更非要使法利賽人難堪,只是要他們知罪悔改而已。所謂「犯罪不悔改,可以證明沒有犯罪」的歪理,在世上任何宗教恐怕都是講不通的。孔子(儒教)不也說:「過則勿憚改」嗎?
在 神面前蒙恩得救者,應該是承認事實願意悔改的罪人,而不是文過飾非善於偽裝的「義者」。保羅便是最好的例子,他在【新約】提摩太前書一章15~16節說:
「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祂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祂得永生的人作榜樣。」
擅長把犯罪的事實用美麗的文字或言詞,予以包裝的人切勿沾沾自喜,自以為聰明。恐怕你們不但誤人誤己,而且得罪 神,就必有禍了!最好把赤裸裸的事實擺在 神面前,並傚法【新約】路加福音十八章 13節 那個稅吏說:「 神阿,開恩可憐我這罪人!」獲得 神的嘉許接納才是最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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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著作時間:約1988年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09年10月 Cairu、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