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機小語

經過大的試煉,始能有大的信心       ........莫勒 

37. 不得已

孟子曾說:「予(余)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世上不得已的事不勝其數,如美國與日本宣戰(太平洋戰爭)是迫不得已,因為日本先偷襲它的珍珠港;前年英國與阿根廷打仗,美國援助英國仍然是不得已,因為英美有兄弟之誼。

XX教會 XX牧師,說我XXX教會在教會公報上宣言放棄十字園權益是對不起我們的子孫,可是我們這樣做也是不得已的,因為唯有這樣做方能證明我們決非如那班見利忘義之徒,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所說我們也是為利而爭。

有不少人說,當今老人很不喜歡和子孫住在一起,寧願住在養老院。其實這也是不得已的,連美國老人都是如此(我們從來就不相信所謂美國老人愛獨自住在養老院的說法)。我們萬不可把人家不得已的事說是他們喜歡這樣,如某男恐嚇太太,如不讓他納妾,他便要自殺。

太太不忍四個孩子變成孤兒,不得已同意了。不料那丈夫納妾之後然抹煞事實,反說他是因太太無法盡妻子的義務,不得已才答應太太的要求娶了偏房的。為此太太氣憤之餘,乃留書指控丈夫指控丈夫天良喪盡而服毒自盡了。所以聽人說「不得已」不可輕信,還要分辨它的內容是真是假。

保羅提到「不得已」在聖經中共有四處,茲分別來分辨它的內容是真是假。

【新約】使徒行傳廿八章 19節:「無奈猶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於該撒,並非有什麼事要控告我本國的百姓。」

這是保羅羅馬猶太的首領來聲明他上控的理由。我們由使徒行傳廿八章 17節 讀起便更清楚:

「過了三天(指抵達羅馬城之後)保羅請猶太人的首領來,他們來了,就對他們說,弟兄們,我雖沒有作什麼事,干犯本國的百姓和我們祖宗的規條,卻被鎖綁,從耶路撒冷於解在羅馬人的手裡。他們審問了我,就願意釋放我,因為在我身上,並沒有該死的罪。無奈猶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於該撒,並非有什麼事要控告我本國的百姓。」

許多傳道人和信徒主張基督徒不可打官司,主裡弟兄之間固然不可,和外邦人也非所宜。他們經常引用【新約】哥林多前書六章 1.~8.節 教人不宜爭訟的經文為證,並套用【新約】羅馬書十二章 19和 21節 的話說:

「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其實有不少事情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我們教會為十字園事件先以私勸告,繼之在會議之中指證,甚至出書公佈事實(書名「公義的信息」),最後以拒納中會會費為抵制,都是像保羅一樣出於無奈和不得已,並非我們好訟成性也。

基督徒或教會若非萬不得已,對外對內都不可官司。但當知比打官司更可鄙可惡的,既利用教會、信徒不敢(不願)打官司的心理而大佔其便宜的行徑,甚至還想:
一、既使打官司,我們也站在有利地位,因為控告我們的人(或教會)必先蒙上「把家醜外揚」的罪名而遭受抨擊;
二、我們還可使用拖延戰術,叫他們失去控告的時效;
三、價值上億的業產,只要肯花十分之一為油費(賄賂),必可保無事,有何足懼呢?

所以保羅上訴於該撒(羅馬皇帝)固然是無奈、不得已,我們對區會、中會抵制也是一樣不得已。公義的神自有祂的鑑察與明斷。

【新約】哥林多前書七章 37節:「倘若有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己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在此我無意涉及保羅當日所論男女婚嫁的問題,只取「沒有不得已的事」這一句來談談。「沒有不得已的事」的反面便是「有不得已的事」,我們判斷事情務須為當事人就此兩面多加考慮,例如正當防衛奪刀傷人與試驗刀法自傷人就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有其不得已之處,後者則否。所以前者情有可原,後者便罪不可恕了。

又如 主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從麥田經過,因為肚子餓了就掐起麥穗來吃,這是有不得已的事(如大衛喫陳列的聖餅也是出於不得已的一樣。參看馬可福音二章23~28節)。但猶太吃得胖嘟嘟的,還把恩主出賣,這便不能說有不得已的事了。

總而言之,基督徒即使有不得已的事,也不能做出在基督和神的國裡都無分的淫亂、拜偶像和貪心等罪行來。大衛犯了七誡,自知那不是不得已的事,所以痛悔認罪,懇求 神的赦免,如今不幸竟有教會並無不得已的事,卻霸佔公有墓地,且不悔改。

才導致我教會不得已而得罪它(我們的母會),因為不忍坐視它得罪神之故。全知的神必能證明我們的所為莫不是出於切愛母會的赤忱。

哥林多前書九章16節:「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

為什麼保羅說他傳福音是不得已的呢?在下一節17節 有很清楚的說明:「我若甘心作這事,就有賞賜;若不甘,責任卻已經託付我了。」保羅就是因為不敢負主託付之故。如果他不盡責任,不僅得不到賞賜,而且有禍。

由此可見福音沒有欲罷不能、不得不傳、不傳有禍的使命(責任)感,而有「我身自由」的心態──傳或不傳、在台當牧師或赴美做生意都無不可。他們覺得志願傳福音只是其一時的興趣,不認為有主的託付,所以他也不必受任何束縛。

哥林多後書十二章1.節:「我自誇固無益,但我是不得已的。如今我要說到主顯現和啟示。」

基督徒固然要謙卑,如保羅說的「自誇無益」,但有時候也不得不誇口。如我們教會對十字園事件敢作公義的主張,乃因我們認為一時得罪人(母會、區會、中會)事小,永遠得罪神事大。我們若在言論、態度上有自誇的地方也是出於不得已,如同保羅一樣。

我還覺得,不得以的誇口比虛假和矛盾謙卑好得多。例如某牧師在其母會設教八十五週年的祝詞中說:「母會如在靈程上留下深厚的根基,作為子會追隨的榜樣,子會當永世受益不盡。」

如今其母會主張公義與愛心說:「公物應歸公!」
這牧師卻領導其教會中一小撮市儈說:「即或無法單獨吞佔,寧願兩分贓也不歸公!」
如此一來,他們是既不聽母會之善勸,又不納子會之苦諫了。
主的教會竟然冥頑不靈一至於此,怎不令人唏噓惋惜呢?!

基督徒對神對人不盡應盡本份也就罷了,萬不可隨便以不得已為由而推卸責任,更不可一面恣意犯罪,一面卻說有其不得已、不得不如此之理由以自欺欺人。因為是否真正不得已,神必知道,如確實不得已,祂會寬恕;反之,祂必加倍處罰!
   
---------------------------------------
 
 
  
   
原文著作時間:約1980年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09年5月 Cairu、Phil


:::

搜尋

行善建議

行善建議

物資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