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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教會可以沒有冷氣,可以沒有地毯,也可以沒有電子琴,可是不能沒有愛心。沒有愛心的教會就是沒有主的生命。 ........
呂春長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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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伯講道集(十二)」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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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督徒與教會
1. 愛惜光陰
2. 談「和」
3. 至死忠心
4. 林律師府上家庭禮拜
5. 慇勤不可懶惰
6. 可否與爭?
7. 彼得的過錯
8. 洗禮與聖餐
9. 追思禮拜(於林尊卿先生府上)
10. 談祭祖
11. 處世為人、知人得人
12. 生根建造
13. 思念
14. 人性的特徵
15. 耶穌為門徒禱告
16. 福音的起頭
17. 受苦有益
18. 訂婚的教訓
19. 談憂懼
20. 談心術
21. 守日、教訓、驅邪
22. 忍耐到底
23. 經商與信仰
24. 模範的僕人 --- 施洗約翰
25. 愛心
26. 求益處
27. 自由、愛心、根基
28. 一知半解
29. 似是而非的道理(一)
30. 似是而非的道理(二)
31. 似是而非的道理(三)
32. 愚人荒的世代
33. 似非而是的道理
34. 似非而是的作為(一)
35. 似非而是的作為(二)
36. 基督徒與教會
37. 不得已
38. 兩全其美與令人失望
39. 錢財(一)
40. 錢財(二)
41. 日子
42. 三喜感恩禮拜謝詞
43. 貪益不滿
44. 自強不息
45. 找理由
46. 突破
47. 東方的博士
38. 兩全其美與令人失望
澎湖伯講道集(十二) ========== 孟子曾說:
「予
(余)
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
世上不得已的事不勝其數,如美國與日本宣戰
(太平洋戰爭)
是迫不得已,因為日本先偷襲它的珍珠港;前年英國與阿根廷打仗,美國援助英國仍然是不得已,因為英美有兄弟之誼。 XX教會 XX牧師,說我XXX教會在教會公報上宣言放棄十字園權益是對不起我們的子孫,可是我們這樣做也是不得已的,因為唯有這樣做方能證明我們決非如那班見利忘義之徒,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所說我們也是為利而爭。 有不少人說,當今老人很不喜歡和子孫住在一起,寧願住在養老院。其實這也是不得已的,連美國老人都是如此
(我們從來就不相信所謂美國老人愛獨自住在養老院的說法)
。我們萬不可把人家不得已的事說是他們喜歡這樣,如某男恐嚇太太,如不讓他納妾,他便要自殺。 太太不忍四個孩子變成孤兒,不得已同意了。不料那丈夫納妾之後然抹煞事實,反說他是因太太無法盡妻子的義務,不得已才答應太太的要求娶了偏房的。為此太太氣憤之餘,乃留書指控丈夫指控丈夫天良喪盡而服毒自盡了。所以聽人說「不得已」不可輕信,還要分辨它的內容是真是假。
保羅
提到「不得已」在聖經中共有四處,茲分別來分辨它的內容是真是假。
【新約】
使徒行傳廿八章 19節:
「無奈猶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於該撒,並非有什麼事要控告我本國的百姓。」
這是
保羅
在
羅馬
請
*猶太*
的首領來聲明他上控的理由。我們由
使徒行傳廿八章 17節
讀起便更清楚:
「過了三天
(指抵達羅馬城之後)
,
保羅
請猶太人的首領來,他們來了,就對他們說,弟兄們,我雖沒有作什麼事,干犯本國的百姓和我們祖宗的規條,卻被鎖綁,從
耶路撒冷
於解在
羅馬人
的手裡。他們審問了我,就願意釋放我,因為在我身上,並沒有該死的罪。無奈猶太人不服,我不得已只好上告於
該撒
,並非有什麼事要控告我本國的百姓。」
許多傳道人和信徒主張基督徒不可打官司,主裡弟兄之間固然不可,和外邦人也非所宜。他們經常引用
【新約】
哥林多前書六章 1.~8.節
教人不宜爭訟的經文為證,並套用
【新約】
羅馬書十二章 19和 21節
的話說:
「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其實有不少事情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我們教會為十字園事件先以私勸告,繼之在會議之中指證,甚至出書公佈事實
(書名「公義的信息」)
,最後以拒納中會會費為抵制,都是像
保羅
一樣出於無奈和不得已,並非我們好訟成性也。 基督徒或教會若非萬不得已,對外對內都不可官司。但當知比打官司更可鄙可惡的,既利用教會、信徒不敢
(不願)
打官司的心理而大佔其便宜的行徑,甚至還想: 一、既使打官司,我們也站在有利地位,因為控告我們的人
(或教會)
必先蒙上「把家醜外揚」的罪名而遭受抨擊; 二、我們還可使用拖延戰術,叫他們失去控告的時效; 三、價值上億的業產,只要肯花十分之一為油費
(賄賂)
,必可保無事,有何足懼呢? 所以
保羅
上訴於
該撒
(羅馬皇帝)
固然是無奈、不得已,我們對區會、中會抵制也是一樣不得已。公義的神自有祂的鑑察與明斷。
【新約】
哥林多前書七章 37節:
「倘若有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己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在此我無意涉及
保羅
當日所論男女婚嫁的問題,只取「沒有不得已的事」這一句來談談。「沒有不得已的事」的反面便是「有不得已的事」,我們判斷事情務須為當事人就此兩面多加考慮,例如正當防衛奪刀傷人與試驗刀法自傷人就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有其不得已之處,後者則否。所以前者情有可原,後者便罪不可恕了。 又如 主
耶穌
的門徒在安息日從麥田經過,因為肚子餓了就掐起麥穗來吃,這是有不得已的事
(如
大衛
喫陳列的聖餅也是出於不得已的一樣。參看馬可福音二章23~28節)
。但猶太吃得胖嘟嘟的,還把恩主出賣,這便不能說有不得已的事了。 總而言之,基督徒即使有不得已的事,也不能做出在基督和神的國裡都無分的淫亂、拜偶像和貪心等罪行來。大衛犯了七誡,自知那不是不得已的事,所以痛悔認罪,懇求 神的赦免,如今不幸竟有教會並無不得已的事,卻霸佔公有墓地,且不悔改。 才導致我教會不得已而得罪它
(我們的母會)
,因為不忍坐視它得罪神之故。全知的神必能證明我們的所為莫不是出於切愛母會的赤忱。
哥林多前書九章16節:
「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
為什麼
保羅
說他傳福音是不得已的呢?在下一節17節 有很清楚的說明:
「我若甘心作這事,就有賞賜;若不甘,責任卻已經託付我了。」
保羅
就是因為不敢負主託付之故。如果他不盡責任,不僅得不到賞賜,而且有禍。 由此可見福音沒有欲罷不能、不得不傳、不傳有禍的使命
(責任)
感,而有「我身自由」的心態──傳或不傳、在台當牧師或赴美做生意都無不可。他們覺得志願傳福音只是其一時的興趣,不認為有主的託付,所以他也不必受任何束縛。
哥林多後書十二章1.節:
「我自誇固無益,但我是不得已的。如今我要說到主顯現和啟示。」
基督徒固然要謙卑,如保羅說的「自誇無益」,但有時候也不得不誇口。如我們教會對十字園事件敢作公義的主張,乃因我們認為一時得罪人
(母會、區會、中會)
事小,永遠得罪神事大。我們若在言論、態度上有自誇的地方也是出於不得已,如同
保羅
一樣。 我還覺得,不得以的誇口比虛假和矛盾謙卑好得多。例如某牧師在其母會設教八十五週年的祝詞中說:「母會如在靈程上留下深厚的根基,作為子會追隨的榜樣,子會當永世受益不盡。」 如今其母會主張公義與愛心說:「公物應歸公!」 這牧師卻領導其教會中一小撮市儈說:「即或無法單獨吞佔,寧願兩分贓也不歸公!」 如此一來,他們是既不聽母會之善勸,又不納子會之苦諫了。 主的教會竟然冥頑不靈一至於此,怎不令人唏噓惋惜呢?! 基督徒對神對人不盡應盡本份也就罷了,萬不可隨便以不得已為由而推卸責任,更不可一面恣意犯罪,一面卻說有其不得已、不得不如此之理由以自欺欺人。因為是否真正不得已,神必知道,如確實不得已,祂會寬恕;反之,祂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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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著作時間:約1980年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09年5月 Cairu、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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