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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愛銀子的,不因得銀子知足;
貪愛豐富的,也不會因得利益知足 ........
傳道書五章1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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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伯講道集(三)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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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為貴
1. 和為貴
2. 悔改不是什麼?(一)
3. 悔改不是什麼?(二)
4. 悔改不是什麼?(三)
5. 結婚教訓
6. 要不得的機會
7. 現今的機會
8. 莫須有的「機會」
9. 正與反的「好」機會
10. 作記號與作紀念
11. 根(一)
12. 根(二)
13. 臉皮可否健康?
14. 好丈夫與好妻子
15. 執事孫兒週歲感恩禮拜
16. 保羅談刺
17. 人與人(待人之道)
18. 湖邊教訓,湖中打魚(一)
19. 湖邊教訓,湖中打魚(二)
20. 向冷廟燒香
21. 外邦人(一)
22. 外邦人(二)
23. 克難忍成
24. 十字架下七言
25. 慎選長執(一)
26. 慎選長執(二)
27. 慎選長執(三)
28. 慎選長執(四)
29. 向非拉鐵非教會看齊
30. 合乎神用的器皿(一)
31. 合乎神用的器皿(二)
32. 合乎神用的器皿(三)
33. 論錢財
34. 信徒與習俗
35. 忍耐的益處(一)
36. 忍耐的益處(二)
37. 憐憫人的主— 耶穌
38. 屬靈戰爭
39. 黃完長老追思禮拜
40. 知足與幸福
41. 末了的話
42. 立志
43. 同情他人
3. 悔改不是什麼?(二)
澎湖伯講道集(三) =========== 悔改是信
耶穌
必經之門,也是得救之路。
【新約】
馬太福音七章13~14節
所提到的**
窄門
**,就是「悔改」。何謂悔改?真正的悔改是什麼?要瞭解這個問題,最好先從反面來看悔改不是什麼
(什麼事不算悔改)
。
**一、
悔改不是憂急
**
**
**
憂是憂愁,急是焦急,人作了壞事,難免憂愁焦急,恐怕難逃法網,受到制裁;或罪行敗露,信譽掃地,許多人因犯了罪內心痛苦,寢食難安。如同負債者眼見限期已到,無法償還,且債主催逼,決不寬延,以致憂心如焚,不知如何是好。 有人竟因此逼得自殺以求解脫內疚,使徒猶大即其中之一例;
【新約】
馬太福音廿七章 3 ~ 5 節
記載得很清楚:
「這時候賣 耶穌的猶大看見 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說,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他們說,那與我們有什麼相干?你自己承當罷!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裡,出去吊死了。」
犯了罪只知憂傷著急而不知回頭向主耶穌認罪,以求祂赦免的人,如果不走上自暴自棄
(慢性自殺)
的路,便會像猶大一樣一死了之。 還有人遇到疾病、困苦或什麼難處,就憂急地向教會求助,並表示他的悔意。可是一旦教會濟助他渡過難關,他就腳底抹油開溜了;所以那些在困苦中聲淚俱下求人可憐的不一定是悔改。 憂急有一時感情衝動的,也有假意利用人的,不過真正為罪而憂傷、為得救而著急的人,也未嘗沒有。如
【新約】
路加福音十八章13節
記載:
「稅吏遠遠的站著,連舉目望天也不敢,只捶著胸說,神阿,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
這個稅吏不但為自己所犯的罪憂愁,他也在神面前悔改
(承認自己的罪、祈望 神開恩)
。所以結果如
【新約】
哥林多後書七章10節
前半所說:
「因為依著 神的意思憂愁,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以致得救。」
不過本節後半也說:
「但世俗的憂愁,是叫人死。」
彼得和猶大一樣犯了罪,結果一得救一滅亡,就是這兩種情形的最佳例證。 **
二、
悔改不是懼怕
** **
**許多人之不敢公然為非作歹,只是因為懼怕物議、指摘或被報刊登載,以致毀損名節、打破飯碗,或害怕染上不明譽的疾病,或被判刑坐牢。這樣的情形當然算不得悔改。 據傳從前楊夢齡任無錫縣長時,大刮地皮、吸民膏血,極盡貪污之能事,因他性好漁色,有人就設計敲他竹槓。某日請他坐燈船遊覽惠泉山,正當他要上岸時,叫幾個妖豔的妓女拉他的手並攙扶他,乘其不備之時,就把此親暱的鏡頭拍下來了。 後來以此為威脅,硬要他拿出五千銀洋買
(贖)
回這些照片,並揚言如楊某不買則要往省城賣給省長
(即向省長檢舉他)
。楊某只好忍痛依其條件付款了事,但從此以後出門非常小心,不敢像以前有不檢的行為了。 然而這並不表示楊夢齡改了,他仍然是個貪墨好色的惡官,他的改變只是懼怕被人再敲一次而已。譬如老鼠看見況不對
(洞外有貓)
,暫時躲著,不出來偷東西吃,同樣算不得悔改。 真正的悔改應該像大衛切實痛悔罪孽說:
「神阿,求禰的慈愛憐恤我,按禰豐盛的慈悲塗抹我的過犯。求禰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潔除我罪。因為我知道我的過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
(【舊約】詩篇一章1.~3.節)
這樣看來,悔改是自己知罪,自動認罪
(向 神和人)
必要時也要求人赦免,並且以後不再犯罪。
(參看約翰福音八章11節)
**三、
悔改不是卸責
**
人都有一個通病,就是不肯坦誠承認自己的過錯;當置行敗露時,總要多方想辦法保護自己,並將過錯的責任推諉他人;彼拉多就是一例,他洗手說:
「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承擔罷!」
(馬太福音廿七章24節)
推諉卸責這一是人類老祖宗的家學淵源,所謂「亞當推給夏娃,夏娃給蛇。」許多人罪證昭然,還是延聘律師,為自己作有利之辨護,希圖脫罪或減輕罪責。 例如皮XX 瓊犯貪污,把責任推給太太;李XX 慶殺妻,諉稱自己患精神病;黃XX 先殺友滅屍,辨說楊X榮心理變態,他不堪其擾致失手肇禍等等。 犯罪者為圖脫罪,最會編造各種理由了;從前「大學之盜」王某當街搶劫失風被捕,在法庭受審時,竟辯稱劫、接有別,他不是搶「劫」,只是從那婦女手中「接」過她的皮包而已。 這麼說來,他不是強盜,乃是接收委員罷了;真不愧為博學多才的大學畢業生 --- 所謂「大學之盜」也。 犯罪卸責在 神面前不但不算悔改,還要罪加一等,因為其惡性更重也;悔改是什麼?應當如保羅坦承大罪才算數,如
【新約】
提摩太前書一章15節
:
「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
所以他得蒙憐憫
(16節首句)
,而且成為基督教史上一個最偉大的使徒。 可見任何罪人,無論罪惡之輕重,只要真實悔改,都必蒙 神的赦免和重用。須知快樂的秘訣是承認己罪,痛苦的由來是隱藏己罪,所以卸責是無用的,倒會增加痛苦;因為卸責與認罪悔改是背道而馳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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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整理、編輯 ----- 2008年5月 Cairu、
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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