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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伯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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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耶穌並不是行祂所傳的,而是傳祂所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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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的信息」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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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為十字園說幾句話
1. 【網站小編】寫在前頭
2. 相愛與恨罪
3. 不敬畏耶和華
4. 代序
5. 愛心與公義
6. 「不敬畏耶和華」信息傳出以後
7. 為十字園說幾句話
8. 愚人牧師就十字園的史實對 大律師之直言
9. 有關十字園必須同時實行三原則理由
10. 今日的亞割事件
11. 十字園事件的十大不可解
12. 談「誤」
13. 箴言廿五章26節之研究(一)
14. 箴言廿五章26節之研究(二)
15. 箴言廿五章26節之研究(三)
16. 箴言廿六章4節與5節之研究(一)
17. 箴言廿六章4節與5節之研究(二)
18. 葡萄園事件(一)
19. 葡萄園事件(二)
20. 葡萄園事件(三)
21. 佯為不見與自食其言
22. 為 神有忌邪的心
23. 為道要勇敢
24. 慎防連累
25. 連累
26. 根
27. 責備(一)
28. 責備(二)
29. 壞人
30. 只知自己
31. 十字園墓地(並非誤會)
32. 週報剪碎
33-1 【附件區】附件一:陳柑菓長老證言
33-2 【附件區】附件二:陳柑菓長老證言(1978-1-30)
33-3 【附件區】附件三:長執聯合會議記錄
33-4 【附件區】附件四: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管理程
33-5 【附件區】附件五:十字園奉獻的認捐單
33-6 【附件區】附件六: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墓地基金-現金收人及支出
33-7 【附件區】附件七: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使用聲請書及切結書
33-8 【附件區】附件八:十字園管理改進建議案
33-9 【附件區】附件九:台中民族路基督長老教會長執會函
33-10 【附件區】附件十:台灣教會公報第一二五三號
33-11 【附件區】附件十一: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市同工會議事錄
33-12 【附件區】附件十二:見證書
33-13 【附件區】附件十三:我個人對十字園問題之看法
33-14 【附件區】附件十四:台中市民族路基督長老教會函
33-15 【附件區】附件十五:捐贈證書
33-16 【附件區】附件十六:台中十字園墓地朱瓊微長老的聲明如下:
33-17 【附件區】附件十七:盧慶雲長老之同意書
33-18 【附件區】附件十八:第四十七屆台中中會第十七次中委會暨十字園見證人聯席會
33-19 公義的信息 目錄
34. 已盡言責,禱待悔改!
35. 編後記
9. 有關十字園必須同時實行三原則理由
公義的信息 ===== (非罔顧事實而從法之看法與鬥法)讀
高
XX律師精心的大作「我個人對十字園問題之看法」可使不知十字園來歷者,都會證賞這位大律師的說法有條,解法有理,條理井然,真不愧為文化城有辦法名律師,其能造成鉅富並非無故也。 但我們這些曾為十字園作過無偽良心見證的,和凡熟悉購設十字園的動機及宗旨的人,讀了
高
律師獨創性的傑作都無不非常震驚。素來以敬畏 神和不虧缺良心為處世原則的人,從不知「法力」
(魔力)
如此高強厲害。 這叫我們這些相信 神的誡命
(教訓)
是在法律之上,對法無知的人從單純的信仰世界裡面醒悟過來;俾使我們茅塞頓開之功應歸於
高
律師的啟發
(法)
。從此我們再也不敢在主裡相信任何教會和任何人了
(凡事必唯法是賴)
。 際此末世,各教會只有長老執事已經不夠應付現實,非請大律師當顧問不可了。不但如此,在聖殿的講台上那本大聖經的上面還要放置一本六法全書,以資警告信徒知道法律能夠壓倒 神的真理,以免吃到在法律上專鑽牛角尖
(或動歪腦筋)
之人的虧。 即使有如故
朱天進
長老那樣德高望重的人也不能輕易信任他,因為他不能永存人間,而他的後裔、他的教會能代表他不背人家的信託嗎?就如當日我們相信故
朱
長老的人格和信仰,原是沒有半點不對的;可是有誰能逆料今日民XX教會竟有大律師現身說法,使事實
(史實)
盡歸於無效呢?這樣法律專家使出法的絕招,我們便無他之法
(無可奈何)
了。 前人以信德贏得眾人的信任,後人卻運用法之漏洞攫取人所信託的東西,而這事竟出現於基督的教會,能不使人唏噓嗎?不過萬事互相效力,叫愛 神的人得益處。
(
【新約】
羅馬書
八章28節)
一切的遭遇對於 神的兒女雖百害總也有一利。我們從十字園事件獲取的教訓可多呢。 第一即讓我們對人心的再認識
(
【新約】
耶利米書
十七章 9節)
古人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雖在教會中,在這個充滿奸詐以鬥法取勝的時代,對人心更不能不設防呀!
高
律師以前曾在電話中告訴我說,當初他曾經極力反對民XX教會擅自把十字園登記為該教會所有 。其反對不無理由也。但如今
高
律師不僅不勸告民XX教會正視事實接受公理
(良心律)
,反而為
十字園
的顧問,且極力為之辩護,真叫我們這些不懂法的人毛骨悚然,談法色變。 民XX教會也真會人盡其用,在
十字園事件
抬出免費的律師作顧問,堪稱用人稱職適時;且
高
律師也不負該教會重託,能把自己曾經反對過的事,辯得天衣無縫無懈可擊,使十字園數十位見證人嘆為觀止,深痛今日社會大有文章不如色相;今日教會則有牧長
(見證人)
不如律師的怪現象。 以下容我這學道不學法的老神僕向
高
律師的「說法」略略提點意見
(我所說的是客觀的、眾所週知的史實,不是個人主觀的看法)
一、
高
律師指出「除X原及民XX基督長老教會外,其他市內各基督長老教會對十字園墓地雖得依照管理規程埋葬,但無所有權及管理權」。我們都認為兩項均有,其理由: ①這是合情、合理又合法
(枉法除外)
的事。 ②方能名符其實,所謂名分者即有名必有分。 ③這是十字園創設時的宗旨。 ④又是
X
原教會所提出的三原則。 ⑤且是民XX教會的代表
李約翰
牧師於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六日向市人基督長教會會同工會所答應的。難道教會可以視彼此欺騙為小事嗎? 至於
高
律師說:「十字園是於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由
朱天進
長老為代表者用財團法人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屬民XX基督長老教會之名義為買收人」此事雖係事實,但這不過是故
朱
長老由X原、民XX兩教會授權與賣主契約,契約書應怎樣寫都有什麼計較,正所謂仗者無疑,疑者無仗是也
(X原教會會友,
潘傳金
代書也以為故
朱
氏為民XX教會的長老)
所以寫「財團法人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屬民XX教會」。 今
高
律師竟利用契約書上沒有X原基督長老教會或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之名字的漏洞,而抹煞事實說:「嗣後民XX教會因資金短缺,承蒙母會即台中X原......」云云。 這全是他捏造的故事。試想對此事是當時參與其事,知之甚詳的見證人所見證的事實可靠呢?還是當時尚不在教會進出的
高
律師從文字上和時間上,吹毛求疵找出漏洞來編造的故事可靠呢?請參看當時為購買墓地認捐單
(申込書)
便知道
X
原教會遠自民國四十一年八月即開始募捐了。 我們的見證書上第一條說:「十字園確係於民國四十四年由X原、民XX兩教會同時向會友募捐而購置的」這是筆者一時之疏忽,根據十字園管理規程最末後:「本規程自民國四十四年五月一日起經聯合長執會議決施行」之錯,故該見證書第一條應修正為民國四十三年由...。 盼
高
律師法下留情高抬貴手,恕我一時疏忽,不再對我施展可怕無情的法術,我得承認我是無法招架的。我說X原教會早自民國四十一年便為籌購墓地開始募捐,此事不僅有認捐單據、繳款收據及收友帳冊可證,還有
陳柑菓
長老撰寫的證言可稽。 就事實而證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墓地之設,乃首由
趙乾誠
長老
(
大肚
教會長,遷住本市,當時在X原教會禮拜)
提倡,蓋因
趙
長老曾參觀過台南市基督長老教會墓地至感理想,所以回來以後極力建議X原教會從速發動募捐,民XX教會故
朱天進
長老更是熱烈的響應。 因此兩教會同時分別向信徒勸捐,而且又是以「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墓地」為號召,所以大家更加踴躍為此樂捐。就在這樣的情形下兩教會不分彼此醵資共襄義舉,不久水到渠成。 由此可知是先有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墓地,而後才有十字園之名稱,並非如
高
律師所想像先有十字園墓地,未知何時竟被人偷冠以「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於十字園之上。
高
律師再說:「以後該十字園墓地即依照該管理規程由X原教會選派委員五名,民XX教會選派委員六名組織委員會共同管理」,未知
高
律師是名知道民XX教會怎能比X原教會多派一名委員之原因乎? 據
篤行
教會
賴清贊
長老證言
(賴長老為當時該園委員之一)
此係當
X
原教會故
施圖
長老與民族路教會故
朱天進
長老二人互相謙讓委員長一職
(這是看別人比自己強的美德)
旋由故
朱
長老在義不容辭之下接受了委員長之職。之後再由兩教會各選出五名,計十一名委員。 詎料今天民族路教會竟據此主張該教會委員要永久為六名。這種利用古聖互相推讓之美德而用為佔他人之便宜的依據,在基督的教會裡是不應有的。這套
羅得
的處世哲學 ---- 面皮健康
(所謂相讓是人情,敢做是本領)
是 神的兒女們所當引為可恥的
(參看
【舊約】
創世紀
十三章8.~13節)
。
高
律師又引十字園管理規程第三條:「本十字園
(墓地)
屬於台中市
X
原、民XX基督長老教會所有」。敢問
高
律師,民XX教會有無尊重這一條呢?民XX教會倘若認定X原教會的所有權,便不致於民國六十二年暗中把十字園從
朱瓊微
長老的手裡收回而擅自登記為該教會財團法人也明矣!
(
高
律師在「我個人對
十字園
問題之看法」中也明明地否認
柳原
教會對十字園之所有權)
所以我們認為舊的管理規程已犯法者毀棄殆盡了,如今取而代之的應該是X原教會於喪失該園在莫可奈何之餘,向市內各長老教會乞援時所提出和民XX教會曾經對市內同工會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六日)
已經允諾過的三原則
(此即成全十字園墓地創設之宗旨)
可是民
XX
教會出爾反爾,未知可否透露該教會不肯接受市長各長老教會共同管理的真正原因? 二、
高
律師對於我們主張十字園應由市內各長老教會共管之理由,大不以為然
(反對)
的說法是,是似是而非的詭辯,那不種不合邏輯的邏輯,恐怕連古代那些專靠詭辯的希臘哲人也望塵莫及呢!
高
律師道:「但奉獻為無條件之贈與」
(在教會裡這是很新鮮的話)
。我們願意告訴偉大有獨創「辯證法」的
高
律師,基督徒奉獻是無條件的歸還 神,並非對一些人或某一個教會的贈與。原來民XX教會就是以人們奉獻為對人的贈與。 即以為我們奉獻金錢就是贈與X原教會,X原教會贈與民族路教會,民XX教會贈與
朱
氏父親,
朱
氏父親贈與
朱
氏兒子,其兒子再贈與民XX教會,這樣的說法會叫人心服嗎? 事實上我們為墓地的捐獻並沒有意思獻給
朱天進
長老,或其子孫,抑或民XX教會。我們奉獻的是給 神,目的是為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聖徒亡故時埋葬之用;而且現在我們奉獻者並不離開台中市和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 所以我們市內基督長老教會有權利要求共管十字園。你們該好好作 神的管家,善待 神家裡 ----- 教會的人才對呀!管家搖身一變為業主是 神所不容許的
(參看
馬太福音
廿一章33~41節)
高
律師為要證明自己的看法無錯竟舉例說:「如
台南神學院
、
利巴嫩山莊
等;各教會之信徒亦有奉獻,有奉獻之信徒及其所屬之教會,是否亦均可以要求選派董事共同管理
台南神學院
及
利巴嫩山莊
?」 奉告
高
律師,
台南神學院
及
利巴嫩山莊
未曾被任何教會擅自登記為該教會財團法人之所有,及至被發覺時還敢無恥地強調說:「唯有XX教會和 XX教會有權利選派董事」 事實俱在,
台南神學院
及
利巴嫩山莊
,凡我總會屬下各教會信徒都有可能
(權利)
被選為董事,且不是依照奉獻多寡之比率,而分董事之名額,乃視其教會有無適當人才與恩賜。 如民XX教會
李
牧師為
南神
校董;
利巴嫩山莊
計有十五位董事,民XX教會於去年即佔有兩席,這大概不是由於民XX教會對南神和利巴嫩山莊的奉獻比其他教會的更多之故,乃是由於民XX教會濟濟多士,所以我們不但不會為此抱不平,反而要感謝民XX教會多出人才為教界服務呢! 本會
王秀英
長老之對
利巴嫩山莊
有如昔年故
朱天進
長老之對十字園,日夜奔波、不遺餘力,奉獻時間、金錢及精神;但我們教會絕不會在
利巴嫩
山莊動任何歪腦筋,現在不會,相信以後也不會的,因有前車之鑑。
高
律師說了最令人
(尤其見證人)
傷心的一段話,即「至於以後何人了以加添為『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即無記錄可稽」。云云。
保羅
在
提摩太前書
三章6.節告訴我們:
「初入教會的不可作監督,恐怕......。」
很有道理。
高
先生也許就是世界的名律師卻不是教會的長老,所以他不曉得未有十字園之命名以前已有「台中市基督長老會墓地」之名稱了。 X原、民XX兩教會都是以這個名稱向信徒募捐的;這是鑿鑿有「記」
(記錄)
更是有據
(收據)
可稽的。
高
律師又舉出許多風馬牛不相及甚為牽強的例證和比方,更顯得令人啼笑皆非。 然而我們須知這正是法律家用以制人的法寶。
亞哈王
把
拿伯
處死而獲得他的葡萄園也是合法的;因為他的法律顧問
耶洗別
很會替他想辦法,所以我們不能以身試法呀!
(參看
【舊約】
列王記上
廿一章5.~10節)
三、
高
律師用了不少「法」的理論和事例,證明「X原教會對該十字園墓地僅有共管權並無所有權」,這是
高
律師學有專長,把事實的事實、千真萬確的事實,擱置一邊,工於謀己,在文字上及日期上找出法的漏洞,敢作違心之論;甚至以﹁因逾期十五年之期間」,最後以「於法並無不合」下了結論。 可是須知於法並無不合,於天卻無可容赦。以合法而行不法在一般社會除所謂「訟棍」之外是少有人敢做的,何況是在講敬畏 神的教會呢? 四、
高
律師真是變化無窮,在最後又來一套轉彎抹角地說:「該園名稱雖有變更,但實質上並無何等差異」。其實差異至,影響也甚大,後果更是可怕
(比當日把十字園登記在朱XX君名下更可怕)
如果真的如
高
律師講的那麼單純,請問下列三項: ①為什麼民XX教會把該教會的房地產登記與總會財團法人,而反把和別人有關的十字園自組財團法人而登記呢? ②從XX君收回登記前為什麼不通知X原教會或公開啟事徵詢有無異議呢?難道這也是於法並無不合嗎?既是這樣,何不乾脆說十字園是
朱
某之私產,他自願捐贈與民族路教會與任何人無干呢? ③在實質上既無差異,何必再分民XX教會有產權和管理權;X原教會僅有管理權而無產權,其他教會統統沒有,僅可依法申請買地埋葬死人,如此明顯的等級分別,在實質上還能說沒有差異嗎?這種說法,即使是半白痴的也能洞察是欺人之法術也。
高
律師在末後講的很好聽,他說:「如有改革意見亦應交由......」又說:「依照合法程序請求修改,逐步進行」等云云。既無產權,又無管理權的教會還有什麼改革意見和請求修改的資格呢?我敢斷言X原教會若不毅然起而否定
高
律師的謬論,而力爭權的名份,再過幾年
(見證人都死亡了)
必遭第二次被民
XX
教會的排除
(踢掉)
之命運,那時恐怕再也沒有愚人牧師為他們講話了。
高
律師講的漂亮話,不知內情
(民XX教會侵佔十字園之預謀與計劃)
的人都必讚賞大律法下留情,深具風度,
呂
某何必如此激烈,平添對立
(所謂「叫罵不是辦法」,其實不是叫罵,乃是痛責罪惡)
?殊不知我們過去一再受欺騙及愚弄,所以不會再相信那些花言巧語了。 只要是明眼人即可從
高
律師的大作「我個人對十字園問題之看法」深深了解民XX教會對
十字園
如何費盡心機之用意,根據
高
律師大作第三條X原教會的所有權都被他否定得一乾二淨了,其他的教會在以後的日子裡還有插嘴的餘地麼?建議改革云乎哉? 我們必須認清一個教會在許多見證人尚存人間的時候,就敢毫無忌憚的公然篡改歷史,還有什麼誠信可期呢?因此我明知其為無奈他何,仍盡先知的言責,否則不但對活人、對死人更是於心難安,多少由於我的鼓勵而為購此墓地的奉獻者,死了竟無葬身之地
(不夠錢買地)
所以公義的 神激勵我的良心要為死人請命。 我為求和各教會各同工保持美滿的人際關係,一再向 神計較不願意作這吃力不討好的差事,可是 神不願意。祂要人知道在這聰明的世代中也有愚到透頂的牧師。但願我的後裔勿以我這愚人牧師為恥。
高
律師於去年致我之函中提醒我說:「你所發表的言論不但於事無補!勢必擴大紛爭,促起信徒反目,教會對抗,民XX教會與忠XX教會代代結怨」,這是什麼話? 如果真的,忠XX和民XX
(母子)
教會如
高
律師所說的有這樣結果,便證明這兩個教會都不是基督的教會,乃是如同未開花的蠻族,不知分辨人與事、是與非,更不明先知的職責。難道
以色列人
會和那責備他們悖逆 神的先知世世代代結怨嗎?再說紛爭未必不好,相安也未必盡善。
(請參看
馬太福音
十章34~39節、
【新約】
羅馬書
七章18~25節)
高
律師既然希望教會和平,彼此之間紛爭止息,辨法至為簡單。主
耶穌
說:
「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
(
約翰福音
十五章14節)
民XX教會若同意X原教會的三原則,一切紛爭便迎刄而解,不必流血、流汗,更不必捨命,可是民
XX
教會為兄弟,這輕而易舉的事竟不為也
(只要有愛心與公義)
。 聖靈和良心同為我作見證 ,我並不覺得自己在和民XX教會紛爭,我乃以 神的公義奉勸民XX教會。直到現在我沒有怨恨民XX教會任何一個人鎮力我們憎惡的是罪惡、詭詐、貪心、惡毒......。即使是忠孝路教會的信徒,或我的父母、兄弟、親朋,包括我自己,如有不合乎神的公義之行為我也照樣責備他們,照樣攻克己身,叫身服我
(
【新約】
哥林多前書
九章27節)
民XX教會
盧
XX長老在
王秀英
長老家裡曾這樣說:「總而言之,你們擁護你們的牧師,我們則擁護我們的牧師」,言下之意,十字園事件好像是藉口,真正紛爭所在是在兩個教會的牧師。 這種嫁禍於人的說法,簡直是對 神僕人一種最嚴重的侮辱。我和民XX教會
李
牧師半點仇恨都沒有 ,他是教界後起之秀,是青年才俊,我愛惜他,如果他在公義上能夠有先知的氣魄,前途是無可限量的。 我更盼望
高
律師
(※在本文我始終以律師稱他,因為我讀他所寫的「我個人對十字園問題之看法」一點都不像教會長老,乃是不折不扣對事以取勝為目的的律師)
對聖經的真理
(尤其教會的公義與愛心)
能猶如他對於法律的精湛一樣。
高
律師在文中卻也有,「以免聖會蒙羞」「得主賜福」的字眼,但我不相信包庇罪惡和不義,能叫主的聖會得到榮耀和祝福。我年老學淺拙於寫作,若非萬不得已,方不會動筆與人爭論。 任牧於忠孝路教會十幾年,僅有一次為山地
羅娜
教會在聖殿興建中四面受敵時,寫過一篇為弱者解圍;還有這一次為十字園事件也是逼不得已的,才連續寫了幾篇公義的信息。但願公義的 神鑒察和論斷。
(參看
哥林多前書
四章3.~5.節)
寫於主後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農曆除夕
.......................................................................
.............. 公義的信息 作者:
呂春長
牧師 .............. 原文著作時間: 1977年 2月 17日 ---- 打字、整理、編輯 ----- 2013年 11月 Cairu、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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