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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習慣要不是最好的僕人,便是最壞的主人 ........
埃蒙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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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的信息」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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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敬畏耶和華」信息傳出以後
1. 【網站小編】寫在前頭
2. 相愛與恨罪
3. 不敬畏耶和華
4. 代序
5. 愛心與公義
6. 「不敬畏耶和華」信息傳出以後
7. 為十字園說幾句話
8. 愚人牧師就十字園的史實對 大律師之直言
9. 有關十字園必須同時實行三原則理由
10. 今日的亞割事件
11. 十字園事件的十大不可解
12. 談「誤」
13. 箴言廿五章26節之研究(一)
14. 箴言廿五章26節之研究(二)
15. 箴言廿五章26節之研究(三)
16. 箴言廿六章4節與5節之研究(一)
17. 箴言廿六章4節與5節之研究(二)
18. 葡萄園事件(一)
19. 葡萄園事件(二)
20. 葡萄園事件(三)
21. 佯為不見與自食其言
22. 為 神有忌邪的心
23. 為道要勇敢
24. 慎防連累
25. 連累
26. 根
27. 責備(一)
28. 責備(二)
29. 壞人
30. 只知自己
31. 十字園墓地(並非誤會)
32. 週報剪碎
33-1 【附件區】附件一:陳柑菓長老證言
33-2 【附件區】附件二:陳柑菓長老證言(1978-1-30)
33-3 【附件區】附件三:長執聯合會議記錄
33-4 【附件區】附件四: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管理程
33-5 【附件區】附件五:十字園奉獻的認捐單
33-6 【附件區】附件六: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墓地基金-現金收人及支出
33-7 【附件區】附件七: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使用聲請書及切結書
33-8 【附件區】附件八:十字園管理改進建議案
33-9 【附件區】附件九:台中民族路基督長老教會長執會函
33-10 【附件區】附件十:台灣教會公報第一二五三號
33-11 【附件區】附件十一: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市同工會議事錄
33-12 【附件區】附件十二:見證書
33-13 【附件區】附件十三:我個人對十字園問題之看法
33-14 【附件區】附件十四:台中市民族路基督長老教會函
33-15 【附件區】附件十五:捐贈證書
33-16 【附件區】附件十六:台中十字園墓地朱瓊微長老的聲明如下:
33-17 【附件區】附件十七:盧慶雲長老之同意書
33-18 【附件區】附件十八:第四十七屆台中中會第十七次中委會暨十字園見證人聯席會
33-19 公義的信息 目錄
34. 已盡言責,禱待悔改!
35. 編後記
8. 愚人牧師就十字園的史實對 大律師之直言
公義的信息 ===== 語云:
「縱使有錢難買命,須知無藥可醫貪。」
從
十字園
事件,我更肯定這話的確實性。 當初我還希望民XX教會將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擅自登記為該教會財團法人之所有,為無心之錯,更希望
朱XX
君交還十字園時不知道民XX教會要這樣作,或不曉得這樣作的不對。可是事異證明並非如此。 民XX教會的牧師、長執、信徒乎都承認這項事上有錯
(不然為什麼要追認X原教會的權利呢?)
然而知錯而不改,
(老少)
互推責任。年老的說年輕的意氣用事,年輕的說年老的固執。有的說是老大哥
(指某退任長老)
在背後作梗,有的說是少壯派在人前煽動。 但從時間經過一年多的各種跡象觀察,一切都是推拖的伎倆與賴皮的作風。不但沒有履行三原則之誠意,即連已公開答允的前二原則都計劃乾脆推翻
(改為X原與民XX兩教會財團人)
。 再說
朱XX
君,
(想必有許多人欲知他對這事的立場與態度)
,我於去年
(一九七六)
二月十五日迫不得已以「不敬畏耶和華」為題發表公義信息,並列舉為什麼我反對民XX教會把十字園擅自登記為該教會財團法人之理由凡廿三種,當時曾把印有這廿三條理由的教會週報寄一份與他,但毫無反應。 稍後,有本教會
王秀英
長老告訴我,她在台北市中山教會遇見
朱XX
君
(現任該教會長老)
,詢以十字園事,他曾表示對我不滿,說:「
呂
牧師何必多管閒事,他能駐忠孝路教會多久呢?」又說:「十字園在我名義下,我不交還,誰能奈何我呢?」 這些話使我幾乎不敢相信真的出於
朱
XX長老之口。雖然彼此離開多年,也不能相信我昔日所欣賞的純潔青年竟變成這樣子。難道這是
台北人
的意識型態麼?內人是道地的
台北人
,為什麼沒有一點像這樣的想法? 那麼,是否我以前對
朱
XX君之為人看走了眼呢?不,不會的。那麼,原因何在?我推想這是由於他的師父某牧師的潛移默化之功,他是得到衣缽真傳了。我這樣的猜測也許雖不中亦不遠矣!可嘆! 朱XX君不知他這樣作是陷親於不義。他的襟弟楊XX君
(民XX教會會友)
說的好:「早年人們都將
天進
長老比做
亞伯拉罕
,XX君比作
以撒
,由衷地尊敬他們父子的熱心和敬虔,不遺餘力為教會服務。」如今朱XX君竟以受託的
十字園
認為自己私產並以之捐贈與民XX教會,寧不叫人萬分惋惜嗎? 某教會一位長老說:「如果
天進
長老真的像
亞伯拉罕
,必不會出這種不肖的
以撒
;反之,如果
天進
長老有這樣的
以撒
,他便不是
亞伯拉罕
了。」名譽乃人的第二生命,這還是指活著的人而言,而對死去的人,名譽的重要就超過一切了。為人子者,豈忍以所行令先人遺臭萬年乎?解鈴還須繫鈴人,所以我奉勸XX君於此時親自奮勇出面收拾難局,萬不可被人指為
十字園
事件的第一號X人也。 X原和民XX教會十字園事,曾於去年(一九七六)二月十四日晚上名開長執聯席會議。X原教會雖一度強調三原則,然而拗不過民XX教會的頑硬固執,乃退讓為可先進行一、二兩原則(就是產權變更登記與總會財法人,名稱依舊為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至於第三原則(市內各長老教會選出委員共同管理)則暫緩進行。(這事可參閱第一二五三號教會公報)。 不過我於二月十五日晨發表「不敬畏耶和華」公義信息之翌日,民XX教會
李
牧師即代表該教會向市內同工會答應接受X原教會所提三原則。只是可惜大家空歡喜一場而已,他們話是說了,卻不算數,又再吞回去了,完全沒有「一言既,駟馬難追」的君子氣概。
(參看「不敬畏耶和華」信息傳出以後」一文可明瞭民XX教會出爾反爾的經過)
。 在無可奈何之下,我們也曾敲請總會議長
王南傑
牧師和
翁修恭
牧師蒞臨中市調處,但並沒有什麼結果,反被民XX譏笑說:「你們請總會來有什麼用呢?」但我卻接受
王
、
翁
二牧師臨別之勸,對十字園事件暫且冷靜一下,不再激動發言,俾讓民XX教會從長考慮善後良策,我也把這決定以電話告知民XX教會
高
XX長老。
(參看高長老給我的信)
不料荏苒經年,毫無動靜。且新改組的十字園委員會(X原教會五名、民XX教會六名委員組成)先以沒有變更之費用為藉口拖延時間,後來竟乾脆說,把十字園登記與總會財法人為教會不肖子之行為
(毀棄產權)
,必將永留臭名。 因此拒不遵照雙方長執會的決議(先實行一、二兩原則)辦理,且聲言要登記為X原及民XX兩教會的財團法人,其他教會不淮干預。X原教會所派委員竟也有附和民XX教會的主張者,十足成了應聲X。 這種深變雖在意料之中,但總不敢相信會如此膽大妄為。為什麼說在意料之中呢?因為X原教會所選出之委員,其中被選為主任委員的
王XX
執事乃民XX教會
朱
家姻親,其餘四名委員又有半數以上不知十字園來歷,難怪他們要聽信主任委員的話,順從民XX教會的主張了。
(唯有
梁家聲
長老和另一位執事始終守正不阿,毅然不屈,值得欽佩)
他們於藉口無登記費等理由拒不辨理移轉登記之同時,且放出空氣,宣傳說,十字園的風波業已平息,
呂
牧師被人指出諸般劣跡之後也捲起尾巴逃走了,不敢作聲;我們的
鍾
牧師我們也叫
(命令)
他不得再干預十字園之事了。(其實
鍾
牧師立場堅定,力勸他們不可違背聯席長執會之議決。) 我就是由於這些原因,不能不打破緘默,乃於去年十一月底寫出
(「不敬畏耶和華」信息傳出以後)
一文 ,讓大家可了解各項真相。並下定決心,不計任何不利於我的後果,除非X原、民XX兩教會實行三原則,否則我必把所寫的「不敬畏耶和華」、「愛心與公義」、「相愛與恨罪」、以及該文共四篇
(連本文則五篇)
全部刋入我將來要出版的講道集裡,取名為「公義的信息」,垂諸後世永為殷鑑。 並希望藉此稍抒我良心之重負,也免於抵達天家時,愧對生平所尊敬的
朱天進
長老和許許多多為十字園墓地捐獻及祈禱的先去聖徒。 然而,我是極不願意這樣作的。我斗膽效法 主
耶穌
在
客西馬尼園
的禱告:
「父阿,倘若可行,求你叫這杯離開我......」
(
【新約】
馬太福音
廿六章39節)
我的心情比去年二月十五日要發表第一篇信息「不敬畏耶和華」之前的痛苦有過之而無不及。 我唯恐像去年一樣被曲解說我筆下無情,所以先把該文
(『「不敬畏耶和華」信息傳出以後』)
分送民XX教會
邱
長老、
高
長老和
盧
長老過目。無非期望他們深明事理,出來代表教會接受理所當然的解決辦法。 不料他們的反應卻是指責我不對。
邱
長老是我念給他聽的,盧長老則說他不屑一顧
(他是民XX教會十字園財團法人董事長)
。只有
盧
長老娘在電話中勸我萬不可將該文刊入講道集,並說當牧師的應愛惜教會,為主作美好見證云云。她勸錯對象了,該勸的不是她自己的教會嗎?
(參看
【舊約】
歷王記上
十八章18節
以利亞
的話吧。)
【舊約】
歷王記上
十八章18節:
「以利亞說、使以色列遭災的不是我、乃是你、和你父家、因為你們離棄耶和華的誡命、去隨從
巴力
。」
至於
高
XX長老讀了該文之後退回與我,並命其公子送一函與我,措辭頗為懇切,然而都是空洞言詞,並沒有在佔有十字園的立場上退讓半步,可見我的苦心還是白費了。現在就把原函附錄如下: 送來文稿均已詳閱,你是教末以及教末全家心目中最敬仰之牧長,茲為出於愛教會及愛牧長之心,對於十字園之事奉進數言如左: 一、請 牧長遵守於一九七六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在電話中對教末所表示:以後決不再提
十字園
之事之諾言(電話詳細內容迄今仍極度保密,僅有上帝、牧長、與教末知道)。 二、
十字園
改革方案系經市內各長老教會協商議決,授權X原及民XX兩教會之長執聯席會議處理,X原教會
鍾
牧師乃遵照該決議案於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四日晚在X原教會召開兩教會之長執聯席會議,以舉手表決方式就
十字園
之名稱、產權、管理,作成三點決議案,該項決議應該受到尊重,如果認為該決案有不妥者,亦應遵守教會之憲章秩序,依照合法手續請求修正,不論牧長、長執、以及教會內之任何個人,均不應再發表私人言論或擅加指責,致使信徒之感情以及教會之名聲法制均受到傷害。 三、民XX教會乃主的教會,主的肢體,不屬於任何私人,自設立以來廿餘年間,全體信徒長執均虔誠熱心奉事,且為XX路之母會,對各弱小教會之奉獻亦不遺餘力,如今牧長如再以「利慾薰心」、「欺騙」、「侵佔」、「見利忘義」、「巨頭」、「卑鄙小心」、「厚顏無恥」、「墮落至此」、「佔據不還」、「強橫蠻幹」、「吞吃墓地」、「私飽一番」、「無理無恥」、「陷教會臭名於萬世」....等等污辱之詞,加之於民XX教會繼續對外發表言論者,不但於事無補,勢必擴大爭紛,促使信徒反目,教會對抗,民XX教會與XX路教會就此代代結怨,整個基督長老教會受辱,信徒跌倒,福音佈傳受到窒礙,後果不堪設想,此絕非基督之心,務請慎重考慮。忠言逆耳出於至誠,如有昌犯不當之處,並請在主愛裡面相原諒、相赦免。 教末
高
XX敬上 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日
高
長老函中開頭說我是他全家心目中最敬仰的牧長。不敢當!不敢當!對不起,這次頗使你失望了。我充當說書先生
(講古仙)
時也許你們會尊敬我,可是我現在卻是以 神的先知的身份來指責人的心硬不悔改,你們便不會再尊敬我了。可是,沒有關係,有 神的話在我心裡就好,我用不著人的敬仰。
(參看
【新約】
加拉太書
一章10節)
高
長老在函中第一項所說的是事實。其實在電話中我說的話都可以公開,何用「極度」保密?語云:「書有未曾經我讀,事無不可對人言。」我說:「以後」,不可解釋為永遠,這是有時限的。我本以為你們經過一番冷靜考慮之後,會有合適的舉措的呀! 函中第二項講到X原、民XX教會長執聯席會議之處理辦法,我們已有明不接受。至於法律我是外行的,不過我卻知道世上有不少枉法的事情,都是精通清律的人幹的。我身為 神的僕人,只知忠於 神的託付,為公義與真理奮鬥,至個人生死於度外,至於 貴會廿餘年來如何,這都是事實,也正因此不可一賤破九貴
(參看
【舊約】
傳道書
十章1.節)
;而貴會為敝會之母會,我們永不會忘記母會恩德。 我們正為母子情深、愛,所以不顧觸母會提出勸諫,這一點多希母會諒察。 函中第三項列舉那些指責的借辭,我不否認我曾經寫過。可是那話在新舊約聖經中的先知和使徒口中都可找到,甚至還有更難聽的。
高
長老難道不知「愛之深、責之切」這句話嗎?沒有污穢的行為,怎會招來嚴厲的口誅筆伐呢? 我對我所言所寫都經考慮再三,且早有心裡準備
(台語謂「覺悟」)
如
【新約】
馬太福音
十章38、39節所寫一樣。多謝
高
長老善意提醒
(或警告?)
,但我不怕死,更不後悔。 即使受辱於法庭,受苦於監牢,並且聽到別人為此舉行感恩禮拜,我也不會黯然神傷,自怨自艾,反而會以此為大大喜樂。
(
【新約】
使徒行傳
五章41節)
使徒行傳
五章41節:
「他們離開公會、心裡歡喜.因被算是配為這名受辱。」
高
長老
(兼任律師)
還對本教會
王秀英
長老表示:「由於
呂
牧師寫了幾篇指責我們民XX教會的文字,倒使我們轉為有利,因為有許多人因此同情我們。」我不是示每,民XX更不是
大衛
(參看
【舊約】
撒母耳記下
十六章5.~14節)
,像
大衛
這樣才會博得人的同情。但如一個教會犯錯
(姑且不說是犯罪)
而不認錯改正,還千方百計掩飾過錯,這樣也有人同情嗎?
如有的話,那就是末世的景象了。
【新約】
啟示錄
一~三章記載
亞西亞
的七個教會,在主的面前有什麼不對,主都責備他們。且分別指出他們錯在那裡,要他們悔改,不然就要刑罰他們。在
聖經
中絕對找不到一個罪人只因受到先知使徒的嚴責,不必悔改也可蒙 神憐憫的。 我們對民XX教會根本無任何苛求,並不曾說要查看他們廿多年來的帳目及各種收支憑證。只是希望他們接受X原教會提出的三原則,這也是X原教會向市內各長老教會承諾的!
(諒X原教會不致僅以分一小杯羹為滿足,就犧牲了其他教會,而與民XX教會私下握手言和吧?)
到底民XX教會為何做不到呢?有什麼難言的苦衷? 我們(市內各長老教會)作此要求是有理由的: 一、我們都是從X原或民XX教會出來的,且多為當時購買
十字園
墓地方捐獻者; 二、我們深信這樣才符合創設
十字園
之原旨; 三、當X原教會發覺十字園被民XX教會侵佔時,曾將異議的副本分別寄給市內各長老教會,此舉等於認定我們對十字園之收回有義務,當然也有權利; 四、相信X原教會所號召的三原則是由衷的承諾,而不僅是甘言利誘我們來助陣; 五、過去一切毛病
(諸如擅自移轉登記,歷來帳目不清,管理不善,共有地承租權被人侵佔等等)
都是同一夥人所造成。所以要澈底改革十字園唯有把三原則同時施行,才能奏效。否則等於換湯不換藥,情況只會更糟。
(以前是隱秘地行不法,尚有所戒懼;今若不實行第三原則 ....共同管理,而僅實行第一、二兩原則──登記與總會和保持原來名稱,則那一夥人反可堂堂正正保持其烏煙瘴氣的管理,無人能過問他們了。)
前車可鑒,我們決不該重蹈覆轍,而應未雨綢繆也; 六、民XX教會如要成全此事是輕而易舉的。只要願意答應,一切就迎刄而解,不必費神費力。他們不作,是不為也,非不能也。所謂意氣用事,正是他們的寫照了。 再者,民XX教會過去所作和現在的固執如果是對的,我絕不會也不敢提出任何異議與要求。
高
長老
(律師)
曾在電話中告訴我
(也曾告訴
王
、
翁
兩牧師)
,當民XX教會擬把十字園登記為教會財團法人所有時,他極力加以反對。身為權威法律專家又在教會受人敬仰的
高
長老反對此事是可以理解的;若不是於法不妥,就是於心難安。否則,如對教會純粹有好處的事,當長老者豈會反對呢? 我誠意地切望
高
長老,把當初反對自己教會侵佔十字園的道德勇氣再拿出來,率先贊成並支持合理合法的三原則。相信為人光明正直的
高
長老,當不會給人「前後矛盾」的印象才對。 為使十字園問題能夠圓滿解決,本教會
王秀英
長老曾經四出奔走調停,甚至願意以無息又無償期限的貸款九萬元借給十字園,為變更登記
(產權歸總會財團法人)
之費用,不料竟遭拒絕。那一夥人竟說:「別想僅僅以九萬元的代價來分享這大筆產業。」
(後來聽說X原教會長執會再開會,決定堅持要該十字園委員會履行一、二原則,可是由於先前之遷延時日,從今年起政府已將登記費用提高為五十七萬元了。這是他們故意拖延所造成損失,恐怕他們又來一次以無五十七萬元為藉口說難以履行了。原因在此。他們既說無錢為登記,正宜讓大家一同來共同想辦法)
我現在乘這機會再一次鄭重聲明,我們教會無論現在或將來,對
十字園
的任何利益一分一毫都不想要。我們並不是為私利而爭。 最後我還要懇請民XX教會另二位關鍵人士放棄成見:一位是
盧
XX
長老,一位是
姚XX
執事
(乃姚友交長老之女,對十字園問題之見解與其父大不相同,就如同
馬太福音
十章34~36節所載的一樣)
。
馬太福音
十章34~36節:
10:34
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
10:35
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
10:36
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
盧XX
長老於一月八日(一九七七年)應邀駕臨
王秀英
長老家商討十字園事情,本教會
陳金尊
長老稍後也進入參加。據
陳
長老後來講述,他們有如下之問答:
王
長老發問道:「盧長老!當日
朱天進
長老在做禮拜後常向信徒報告購買十字園墓地之事。你有否聽他說只為民XX教會而購買呢?」
盧
長老答道:「沒有。」
王
長老接著說:「我當日一再聽
朱
長老明白表示購買這墓地是X原和民XX兩教會信徒一同捐獻,且是為全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而購置。
(這是先人有遠見,預料台中市以後必分設許多教會)
。你聽的是不是這樣?」
盧
長老答道:「不錯,我聽的跟你一樣。」
王
長老便說:「既是這樣,就希望
盧
長老鼎力促成三原則早日實行吧!」
盧
長老卻推諉道:「我已是卸任了的長老。教會的事均由年輕者處理,我都不管了。」
王
長老隨即反承他:「你怎可這樣說呢?你既是民XX十字園財團法人董事長,變更登記時至少要蓋你的圖章呀,所以你辦妥十字園之事是責無旁貸的。」 談話至此中斷一會兒之後,
盧
長老以堅定語氣打破沈默:「我總以為把十字園登記為民XX教會之有,並沒有什麼錯呀!」
王
長老一時未予置答。在旁一直靜聽的
陳
長老忍不住就直截了當地向盧長老道:「民XX教會這樣作是不對的。」
盧
長老一聽此,憤然作色,目注
陳
長老問道:「這有什麼不對?」長老解釋道:「剛才我聽見了你和
王
長老的對話。你既承認十字園不是專為民XX教會而購置,乃是為台中市各長老教會而購置。這樣的話,登記為民XX教會之所有怎能算對呢?」
盧
長老有成竹在胸,一聽此話,立即反問
陳
長老道:「既是這樣,為什麼
十字園
登記在
朱
XX的名下呢?」
陳
長老也反問:「這原因
盧
長老您難道真的不知道嗎?」
(其實盧長老應該比誰都更清楚,因為他原是十字園委員會之一)
但盧長老竟答道:「我不知道。」
陳
長老便把放在口袋的見證書拿給他看。他拿來翻翻,隨即就放在桌上,再無話可自圓其說了。這時
陳
長老就肯定地告訴他道:「由此可見,民XX教會在這椿事上是不對的了。」 在尶尬之餘,盧長老話鋒一轉,開始批評我小題大作,枉費他平日對我的尊敬,很令他失望云云。然後,
王
長老還告訴盧長老,民XX教會有一位長老說話誇大得太離譜,夫婦先後為
利巴嫩山莊
奉獻二千元,竟冒稱一萬多元,準此以觀,這位長老以前聲言他曾為
十字園
奉獻多少多少,其真實性恐要打折扣了。
王
長老又對
盧
長老談起,民XX教會
姚
XX
執事
(
朱天進
長老之長媳)
曾對他
(
王
長老)
說,她
(
姚
執事)
公公生前常為照顧十字園墓地早出晚歸。他們擔心他老人家身體的健康,就勸他勿為此過份操勞,他卻說:「你們全不知,十字園將變寸地寸金,這是我們民XX教會的東西啊!」
姚
執事還斬釘截鐵地說,她公公千真萬確說過這話,她小姑玉X執事也聽見了。言下之意,他們
朱
家把十字園移贈給民XX教會是沒有錯的,這是按照
朱天進
長老的遺言
(人生前所說的話之遺言,所寫的謂之遺書,通稱遺囑)
。
姚
執事後來知道這話說錯了,勢必引起人對先聖
朱
長老的誤會。便以電話告訴王長老,她公公不是作遺言。殊不知這就算是遺言了。
朱天進
長老到底講過上述的話沒有 ?別人也許不知道可是我確信
朱
長老絕對沒有講過這話。如有的話,便是他的家人無知,曲解先人之真意,因而添上了「民XX」三字,
朱
長老所謂「我們」教會,不是狹義地指民XX教會,而是廣義地指台中市所有的各長老教會。
(我們教會中人談話時不是也有類似的情形嗎?)
可嘆的是,
朱
家後人竟還不知曲解先人意願之錯,而繼續口口聲聲說什麼枉費我們父親為十字園怎樣備極辛勞,所謂「沒有功,也有勞」等話。這就怪了!
朱天進
長老為主勞苦,是他愛主愛人的表現,並不是為了使他的子孫因他的功勞可佔什麼便宜呀!
朱
長老生前一切勞苦
(為
十字園
和為 神國的事工)
在主裡面並非徒然
(
哥林多前書
十五章58節)
。因為在天有主的報賞,在地有許多人
(尤其是我)
紀念他和追隨他美好的腳蹤呢。所以我切盼聖徒的後裔不要作糊塗事,逼使人對所欽敬紀念的先聖之人格和信仰起了疑問,那才得不償失呢!耶穌說:
「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
(靈魂)
,有什麼益處呢?」
恕我套用主的話說,人若賺得億萬貲財,卻喪失了人格與美名,有何可取呢?
蕭明足
長老就曾氣憤地這樣說了:「如果
朱天進
長老生前真的說過十字園是民XX教會所有的話,那麼他死後一定不得救。」
(請大家仔細想想,一個沒有得救的靈魂將到什麼地方去。)
蕭
長老雖說這話,但他與我一樣,不是對故
朱
長老發生任何懷疑,乃是藉此喚醒那一夥人,不再為了侵佔十字園,不擇手段,信口胡說。他們說
呂
牧師有多少敗德劣行,這沒有關係。因為他們生氣我,而且這就叫做「相罵無好話」,我可以原諒他們。可是若捏造先人的話,或曲解先人的心,這不是容寬恕的。連我都要憤慨,為死人打不平了。 現在再回到
盧
XX長老訪問
王秀英
長老的談話。當時盧長老聽了
王
長老說的
姚
執事提起她公公
(
朱天進
長老)
「遺言」之事,就對王長老說道:「這是有關私人的事,我們不宜隨便論斷。」王長老就乘勢回他:「那麼你們為什麼對
呂
牧師個人卻捏造那麼多的謠言呢?」 據說這時
盧
長老顯得很不自在,便起身告辭。臨別時似乎下結論地說道:「總之,你們擁護
(袒護)
你們的牧師,我們擁護
(袒護)
我們的牧師就是了。」
陳
長老當時真想再駁他一下,但是這些話忍著沒有說出來: 「我們擁護我們的牧師是真的,因為我們的牧師所主張的是公義。可是你們根本沒有擁護你們的牧師,因為你們不許你們的牧師說公義話。」
(按:民XX教會已不許
李
牧師干預十字園的一切)
那有一個教會只願意聽牧師講動聽的道理,而不肯聽從牧師的指導呢?這不是等於那被污鬼所附的
格拉森人
嗎?他既承認
耶穌
為至高上帝的兒子,卻又說跟他沒有什麼相干。
(參看
【新約】
馬可福音
五章7.節)
最後,我祈求 神的憐憫,讓民XX教會那一夥人良知清醒過來,不要再利用
朱
家一時的失察,竟不惜犧牲勞苦功高的
朱
家一門美譽,而讓教會獲得世俗的利益。這於心何忍呢?我言盡於此。
(請參看
【新約】
啟示錄
廿二章11、12節)
啟示錄廿二章
22:11
不義的、叫他仍舊不義.污穢的、叫他仍舊污穢.為義的、叫他仍舊為義.聖潔的、叫他仍舊聖潔。
22:12
看哪、我必快來.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
這一篇是「公義的信息」專輯的第五篇,連前四篇都要刊入預定出版的講道集,這是有關此題目的最後一篇。如主允許的話,切盼這些文字永遠沒有刊出的必要。雖然在人方面看來,這是何等困難艱苦的奮鬥。 但我們相信,在 神沒有不可能的事,但願主按照祂的美意成就吧!但願 神憐憫並保守,使有光輝的歷史和榮譽感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永遠不再發生類似十字園事件
(止於僅一教會和僅此一次)
則至幸甚! 呂春長 寫於一九七七年一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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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義的信息 作者:
呂春長
牧師 .............. 原文著作時間: 1977年 1月 ---- 打字、整理、編輯 ----- 2013年 11月 Cairu、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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