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新娘恭喜!兩家親長恭喜!你們兩家歡喜,更是我教會大家的歡喜。謝振順兄夫婦今日歡喜和感謝我們不難想像,因為 神所交託他們的三男一女他們都已經盡了責任 --- 生他們、養他們、教他們又領他們到 神面前完成婚禮。此後該輪到兒女(媳)盡他們的義務(回報父母)了。
謝振順兄夫婦和我夫婦同樣育有三男一女,老實說,非常不簡單。想想看,孩子出生、漸大、由抱而牽,至其能自己行走跑跳還是只放手而不放心 --- 小時為他們懼怕各種危險,大了為他們擔憂各項試探。
難怪有人說:「生子即生驚,養子即養驚。多子多驚、少子少驚、無子無驚。」聽來好像笑話,卻是事實。有兒女的人誰也不能否認。
人對人(同學、同事、親人、朋友等)都有嫉妒心。只要是精神正常父母,必不會嫉妒、氣憤他們的兒女比他們更健康、更英俊、智力更好、教育程度更高。最明顯例證就是台灣光復後有不計其數的學士、碩士、博士其父母僅有小學畢業的程度或更低。這說明(啟示)了什麼呢?
一、台灣父母頭腦非常優秀(只是以前沒有機會開發);
二、台灣父母肯為兒女的教育流血流汗、勞心勞力;
三、台灣父母有資格要求兒女的回報,因為流淚流汗耕耘理應得到收成。
感謝 神,讓我做人的兒子,知道兒子的心;也讓我做人的父母 ,明白父母的心甚至 神的心。我有三男一女,振順兄也有三男一女。所以我知道振順兄的心,振順兄也知道我的心。我更希望天下做兒女的都知道父母的心,再進一步,父母與父母也彼此知道他們的心,也就是親家和道親家的心,親家母知道親家母的心。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以我講話脫線(離題)了。今天是婚禮,該說是夫婦之道,為何老講孝道呢?其實我很清醒,我講正是夫婦之道(相愛)的基本,本立而道始生。自古忠臣出自孝子,好夫必是佳兒。
一個不孝父母的男人怎能對太太忠實?連父母都不敬愛的人絕不會是好丈夫。所以我很欣賞三十年前在林森路教會禮拜的駱純純小姐的擇偶條件:一、敬畏上帝;二、孝順父母;三、友愛兄弟;四、穩重樸實。
神果然賜給她一位很好的丈夫,現在他們在新加坡行醫傳道,蒙神賜福,其兒女也都非常聰明且敬畏 神。財富、學歷和相貌常是現代人擇偶的三要素。我們不敢否定其價值,可是維持幸福婚姻更重要應該是堅固的宗教信仰、正確的人生觀以及持續不斷的生活修養。
婚姻是一條長路,「窮」與「富」的差別端在一念之間,夫妻可貴之處就在長長的一生裡共同攜手奮鬥。何況奮鬥的過程也是充滿樂趣的。如果看得太近,只圖眼前享福,只想坐享其成,那麼,所謂先苦後甘的幸福便永遠沒有他們的份了。
婚姻生活端賴男女雙方互相體諒、互相為對方著想。那些吝於付出愛心和同情而只知報復(以惡報惡)的人,一定會把彼此關係弄得不可收拾。結果固然毀了對方,自己也必如撲火的飛蛾自焚而亡。
不管世界變得如何,夫婦仍是同林鳥。一個幸福家庭的建立談何容易,如果夫婦雙方竟然斤斤計較、不肯付出、犧牲,那麼就算彼此事業都如日中天,回到家裡仍然是兩個寂寞的人。
我在為人證婚時,常提到婚前婚時和婚後重要關連。婚前係指男女在交往戀愛中的一段時間;婚時即指此刻在 神和人面前所舉行的婚禮尤其是誓約;婚後則指誓約後新郎揭開新娘的面紗、禮畢步出禮堂直到白頭偕老、一生一世。
婚前的戀愛是希望能夠順利到達今日這一時刻。不過在尚未到此日之前時間雙方都有進退的自由。婚後就是實現婚前所抱的理想與實行婚時在 神和人前的誓約,這段時間是漫長的力有人甚至超過七八十年(金婚五十年不算長,鑽石婚七十年都不稀奇了)。
所謂婚姻是人生的大事。近代有人主張婚姻是二人的事,所以不必管父母、家庭、教會、社會。果真如此,婚姻將淪為路旁草堆邊兩狗相戲的小事而已。其實不然,婚姻是有關父母、兄弟、姊妹、家庭、教會、社會、國家之現在與將來以及後世萬代子孫之事。既是如此關係重大的事,當然非小心謹慎不可。
南部有一對老夫婦告訴我,他們的兒子(留美回國的博士)所討的太太非常賢慧。不僅是兒子的好太太,更是他們求之不得的好媳婦。雖然她出身於一流的家庭與學校,卻沒有半點心高氣傲。而且心地善良、待人親切、應對得體,例如丈夫從美國打電話通知她回台日期時間,叫她轉告父母。
她卻機警地對丈夫說;「爸媽那麼想念你,這電話你該打給他們。他們自然會告訴我,這樣不是更好嗎?你說對不對?」還有,她從未在人面前稱公婆為「他(的)爸爸、他(的)媽媽」,都是稱「我(的)爸爸、我(的)媽媽」。
她的丈夫也對人見證她的言行都是出於自然流露,沒有半點虛偽造作。像這樣好媳婦確屬非常難得,她的公婆、丈夫有福了!我有一位陳姓親家曾提出他的見解說,女兒孝敬不如女婿孝敬,兒子孝順不如媳婦孝順。這話頗有道理。
啟泉君是個很可取青年,性情非常良善。相信 神賜給他的內助必定相當不錯。求主對你們施大恩賜大福,讓你們從組織新家庭開始直到白髮偕老時都能夠榮耀上帝,使雙方父母喜樂,並讓教會有好名聲,在社會有好的見證。最後請記住四點:
一、婚姻是 神所設立的(【舊約】創世記一章27節,二章18節、21~24節);
二、夫婦要相愛如同愛自己一樣(【新約】以弗所書五章28、33節);
三、婚姻生活要尊 神為主(【新約】路加福音一章6.節);
四、結婚是一生的結約(【新約】哥林多前書六章15~16節)
.....................
原文著作時間:約1988年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09年10月 Cairu、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