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
一、從中委暨十字園聯席會,可證明民XX教會有拒不履行遠在二年前(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四日)與X原教會長執聯席會議時所議決並公佈之諾言,不則不必多此一舉。
二、從當日出席者之證言可知十字園事件,並非彼此互控,更非兩者爭論問題,(中中通迅曾載此謬誤看法)它乃是一個教會的事實 ------ 鐵的事實。雖可裝瞎不視,裝痴不知,事實卻仍然是事實。
三、犯罪的事實不是以「誤登記」、「引起外界誤會」或「仍繼續沿用以前......」以及「已成為中部有名的墓園之一」等,美詞麗句所可粉飾抹殺。唯一能洗淨此一事實辦法,就是另用一個事實----- 認罪 ----- 悔改以證明。
教會豈可捨此正路而弗由呢?!
.............. 公義的信息 作者:呂春長牧師 ..............
原文著作時間: 1984年 左右 ---- 打字、整理、編輯 ----- 2014年 元月 Cairu、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