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有云:「孤陰則不生,獨陽則不長,故天地配以陰陽;男以女為室,女以男為家,故人生偶以夫婦。陰陽和而後雨澤降,夫婦和而後家道成。」這些話很明顯地肯定男女是平等的,毫無重男輕女的意味。
【舊約】創世紀一章27節 告訴我們,男女同是 神照自己形像所造。聖靈是無形無像的,那麼「照祂的形像」是什麼意思呢?原來這是指其善性而言。男女同具一樣的靈性和良知(心)即其證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亦即在此。
雖然如此,男女除體格不同之外,性情也大有分別,如:男強女弱、男剛女柔、男動女靜等。正因為過強、過弱、過剛、過柔、過動、過靜都不好,所以 神使男女相配,叫他們(兩性)互相調節,達到強弱均衡、剛柔相濟、動靜有節的地步,而有為有守,合乎中庸之道,以成全 神看著是好的事功。
神造男女而婚配,叫他和她合為一體。這「一體」非指連體,而是在主裡面同心。而同心也非意謂結了婚的夫婦各自的個性都銷熔、混合成為另一種(各佔一半)的個性。
事實上結了婚的夫婦彼此仍可保有各自的個性,只是不能像單身之時一樣任性,因為有了另一半的「我」存在。所以標準的夫婦應該是互知彼、己之所長和所短,懂得截長補短、削高填低(正如教會互為肢體,如手足之相助、唇齒之相顧),愛對方如愛自己一樣,如【新約】以弗所書五章28節 說:「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
無奈男女各有其驕傲,自大自是,因此才有那麼多反目的夫妻與破碎的家庭。今日令 神最難過的事不是什麼國家、社會那些政治、經濟的大問題,卻是教會與家庭(夫婦)的問題。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夫婦是二人成為一體,本應是最親密、最自然、最和諧的,事實卻不然。
教會鬧問題,家庭也鬧問題。也就是聖經中所比喻的兩種「體」都有問題,都有毛病了。誰都知道,住的房屋簡陋、用的器皿破損、開的是老爺車、穿的是粗布衣都不足介意,只要知足仍可快樂地生活。
可是身體若有問題,縱使不是致死的痼疾,也會讓人有度日如年似的痛苦。所以多數人同意「身體健康就是福」的說法。由此可知,一體關係的教會、一體關係的夫婦(家庭)有問題、有疾病是何等痛苦與可怕啊。
為什麼一體關係的夫婦會發生問題呢?原因無他,一言以蔽之,就是沒有愛。沒有愛,就不能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則望、凡事忍耐 .......(哥林多前書十三章 7.節),便難免有頂嘴、吵架,甚至動粗,以至於鬧離婚的事發生。
基督徒除非淫亂的緣故是不可離婚的(參看【新約】馬太福音十九章6.~9.節),但現在有不少基督徒,寧捨基督的命令而依從摩西的律法,無非心硬之故。既然不聽勸,只好任憑他們了。結果他們不僅自己害自己,更傷害了上一代(父母)和下一代(子女),好可憐啊!
神沒有強迫人結婚。耶穌和保羅都不結婚,但未以此自詡,反倒說,這不是人都能領受的,神賜給誰,誰就能領受(參看【新約】馬太福音十九章11節,【新約】哥林多前書七章7.節)。所以如果已婚者歧視獨身的人,或獨身者恥笑人婚嫁,都屬於心理上的偏差,不合於聖經的教訓。
不過,結婚的人必須負起婚姻的重擔(責任),也可能為此受苦(【新約】哥林多前書七章28節),這可稱為家庭的十字架。有人問,不同種族可不可以通婚?當然可以,因為 神看人類是平等的。
像白種人輕視黑種人的事例是要不得的,只要真正心中相愛,膚色、種族 ..... 的相異是阻擋不了他們的,摩西不也娶過古實女子嗎?
不過,風俗、習慣影響生活至深,與不同種族通婚非審慎考慮不可。
而我國人更應謹記 孔老夫子的一句話說:「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對國際婚姻固然要多加考慮,即連異省間的婚姻也應三思,如光復後很多本省人父母不肯把女兒嫁給外省人(尤其阿兵哥),即是一例。
四十多年前我的父母甚至反對我娶台北女子為妻呢!其理由實在是以偏概全,說:大都市女子太虛華,恐非賢妻(不善持家)良母(不會生子教子)。我瞭解他們所持的理由不無根據,所以覺得雙肩責任加重了許多,只好一面求 神憐憫幫助,一面努力建造好家庭,免落父母與家鄉親人的口實。
【舊約】利未記十八至廿章裡不厭其煩地記載男女之道(人之大倫)的教訓,尤其對那些為 神所不容的亂倫、逆性行為的禁止與處分,都可為正常幸福婚姻生活的嚴重警愓。
最近由於「愛滋病」的流行(「AIDS」,同性戀、外國甚至認可「同性婚」),成為社會的熱門話題。有人問我聖經對此的看法如何?我叫他自己讀兩處經文便知,就是【舊約】利末記廿章13節:「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新約】羅馬書一章26~27節:「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任的同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逆性)當得的報應。」
神創造人,賜給人有人性,所以人應有人倫、行人道、顯人格。而婚姻乃人之大倫,所謂君子之道,造端於夫婦也。【新約】希伯來書十三章 4.節 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這就是本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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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著作時間:約1988年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09年11月 Cairu、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