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專鑽律法漏洞的猶太人,今天亦有濫用恩典大門的基督徒,他們藉口現今為恩典時代,便說人的得救與行為好壞無關。所以生活浪漫,毫無拘束。他們喜歡講 神的愛,對教會很少提到 神的公義(對政府抨擊時例外),至於 神的聖潔那更不必談了。
殊不知內有信心,外也必須有信心的表現 ----- 行為,不然其信心便是假的,也是死(參看【新約】雅各書二章14~20節)。彼得是最接近 主耶穌的使徒,他也這樣說:「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新約】彼得前書一章17)
誠信在內,行在外,如影之隨形,此乃普通的常識,不是什麼高深理論。以信為本的信徒啊!人們(社會)仍然觀察你的行為,而評定你的信是否真實。因此沒有行為表現信或不合乎信的行為,不僅不會感動人、吸引人,反倒會成為人們的笑柄。
所以時至今日,行道理給人看比講道理給人聽更加重要。所謂「百聞不如一見」本是人們處事的態度也。教會固然要提倡信心,但內在的信心必須表現於外面的行為。
【新約】啟示錄二章、三章 便一再提到 神如何關切教會的行為。祂看見了教會的行為(三章2.節),也知道了教會的行為(二章2.、6.、19節,三章8.、15節),且要照他們的行為報應之(二章23節)。
保羅叮嚀提摩太:「不可叫人小看你年輕;總要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榜樣。」(【新約】提摩太前書四章12節)為什麼基督徒應當在行為上作人的榜樣呢?原因有下列三點。
一、行為證明言語
基督徒所說的話無論向 神、向人都要以行為證明出來,否則還是不說為妙。【舊約】申命記廿三章21~23節 便有此教訓:
「你向耶和華你的 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 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你若不許願,倒無罪。你嘴裡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的 神所許願謹守遵行。」
有人說,那是舊約律法時代的事。當令新約的恩典時代,神已可以通融了。所以牧師、長執、信徒說話可因對像、場所、時間的不同而更改。彼得明明說過:「我就是必須和你(主耶穌)同死,也總不能不認你。」(【新約】馬太福音廿六章35節)
可是後來不是三次不認主嗎?而 主耶穌卻仍然愛他,把群羊託付他牧養。主耶穌復活後且絕口不提他三次不認主的事。而今某教會犯錯,你這老古董呂某竟十多年一直喋喋不休,不肯放過他們,你是否明白 主耶穌的道理呢?
天哪,這班人斷章取義未免太過份了吧?他們為什麼不想到彼得三次不認之之後聽見雞叫,因而想起耶穌所說的話便出去痛哭(悔改)呢?(【新約】馬太福音廿六章75節)彼得蒙 耶穌憐愛重用,是因為他真實認罪悔改蒙赦,而非因他握有天國的鑰匙(參看馬太福音十六章19節),可以享受犯罪不必悔改的特權。
我們若讀【新約】使徒行傳五章 1.~11節 所記亞拿尼亞和撒非喇欺哄聖靈被處死故事,便可證明 神的公義與信實並沒有新舊約時代之分別。在初代教會(新約時代) 神不是行了祂在【舊約】申命記廿三章21~23節(舊約時代)所宣示的話嗎?
依我看來,在今日之台灣,請人來聽道理的時代已經過去。現在應該是來看我們行道理的時候了。說:「昔吾於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的話者,已經非只古時孔子一人了。
二、行為證明信心
他所留下的都是信心的行為事蹟,我們乃是由他的行為(離開故鄉和獻獨生子為祭乃其中之最)而肯定他的信心。難怪雅各說:「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雅各書二章21~22節)
雅各又說: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你信 神祇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麼?」(【新約】雅各書二章14~20節)
三、行為證明事實
始終一貫的行為可以證明不折不扣的事實,所謂「事實擺在眼前」,如保羅向以弗所教會的長老說:「你們知道,自從我到亞西亞的日子以來,在你們中間始終為人如何。」(【新約】使徒行傳廿章18節)
【舊約】撒母耳記上十二章1~5.節 記載撒母耳退休時自白於民眾說:「你們向我所求的,我已應允了,為你們立了一個王。現在有這王在你們前面行;我已年老髮白,我的兒子都在你們這裡;我面前,給我作見證,我奪過誰的牛,搶過誰的驢,欺負過誰,虐待過誰,從誰虐待我們,也未曾從誰手裡受過什麼。」
撒母耳對他們說:「你們在我手裡沒有找著什麼,有耶和華和祂的受膏者今日為證。」
他們說:「願他為證。」
看了以上撒母耳的故事我們作何感想呢?奉勸基督徒在十目所視、十手所指之下行為加倍謹慎小心。不是為了怕人檢舉什麼,而是為了在行為上作信徒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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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著作時間:約1988年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09年11月 Cairu、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