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這是民族路教會據以辦理登記產權的文件。
我們認為:
一、朱瓊微長老將受託之土地交還原主是正確的;
二、若為移轉登記之方便,以捐贈方式為之也無可厚非;
三、但明知此土地為X原及民XX教會共有,竟背地捐贈與民XX教會,顯有不當;
四、而民XX教會未知會X原教會,且無X原教會之同意,竟私自接受此捐贈,更屬荒唐!
.............. 公義的信息 作者:呂春長牧師 ..............
---- 打字、整理、編輯 ----- 2014年 元月 Cairu、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