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約】哥林多後書五章18~19節:「一切都是出於 神,祂藉著基使我們與祂和好,又將勸人與祂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這就是神在基督,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
保羅稱福音為「和好的道理」又說:「主將這道理託付我們。」所以他替基督求人與 神和好。如20節說:「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著我們歡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保羅傳福音竟達到「求人」的地步,原因何在呢?
第一,顯示他體貼神的心,為討神喜悅;
第二,表明他愛人,深知與神和好的重要性;
第三,為求自己心安。凡讀聖經認識 神的人,都知道神愛世人,不願意與人作對(作仇敵),也知道罪叫人與 神隔絕。人若不信耶穌以除掉與神隔絕的罪,便不能得救,如此怎能叫人心安呢?
別人三餐吃什麼、生活奢或儉、夫婦相愛或反目,我們毋需多管。可是看見別人小孩溺水、鄰舍廚房起火或有人昏倒路旁,我們吾以袖手旁觀,不上前施救也不大聲呼援,反說「這些事都與我無干」嗎?
保羅之所以求人與 神和好,有為神、為人和為己的因素:為神者乃要滿足神的心;為人者是要人得救;為己者則求自己心安。
世界上的人只知求人與人的和好,如中會裡多少牧長信徒便對我們教會存者這樣的期望。但是他們卻忘了人(或教會)與 神和好更加重要,譬如發高燒的人只求退燒,不求探明病因,結果燒雖退了,病情卻更嚴重,往往導致回天乏術而一命鳴呼,豈非冤枉?
我國所講的五倫 ----- 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都是人與人相處之道,也就是人與人的各階層、各關係間的和好之道。人與人和好了,便可家齊、國治、天下平了,這是多麼好的理想!然而五倫固然不錯,還是不夠完美,因為它缺少最要的一倫 ----- 神人(天倫),也就是人與 神的和好。
與神和好,就是與 神相交,如【新約】約翰一書一章3.節 說:「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祂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這就是我國人所稱的「天人合一」,也可說 神在我們裡,我們在 神裡面,與 神合。
一個人與 神合一了,自然就知天理、明良知,不斷察驗自己的良心有無合乎天理。一個知天理、明良知,天理和良心不相悖的人自然就與人和好了。所以說,與 神和好才是與人和好的先決條件(基本要件)。
與神和好的人(或教會)有什麼與眾不同的地方呢?是不是禱告大聲、唱歌好聽、參加聯合性的聚會、表現彼此相愛、出力傳道、 建設教會、不時奉主的名做事……等等。這些都很好,可是未必能證明他是真正與 神和好的人。
因為【新約】馬太福音七章22~23節 主耶穌說過:「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可見不是少數,所以人人都當小心)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奉你名傳道(必也包括建設教會)、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我就明明的(清楚而不客氣地)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罷!」
請注意,主耶穌稱他們為作惡的人,指惡並非一般世人所謂的惡,如殺人、放火、姦淫、搶劫之類,那麼難道還有什麼更大的惡被主如此憎嫌、厭棄呢?據我推想,他所作的惡有如下七項:
一、自以為善的惡;
二、曲解聖經所犯的惡;
三、時代已不認為是惡惡;
四、當局認為並無不對的惡(如經政府許可的酒家、賭場、妓院...等,犯罪卻不犯法);
五、以為可以將功補罪惡;
六、靠一些宗教名銜的惡;
七、過於自信非惡的惡。
可見無論與 神或與人和好,都必須把兩者之間那些阻礙和好的惡先除掉。因為起初發生不和的原因既是為了「惡」,那麼兩者要言和便不能不把「惡」除掉。例如男人仍然在外面金屋藏嬌,怎能要求妻子與他和好呢?又如億萬家財的哥哥繼續霸佔其弟僅有的一間房屋不還,怎能要求弟弟與他和好、助他競選立委呢?
基督教(基督徒)的和睦是在基督裡和睦,也就是說,人必須信耶穌認罪悔改、先與天父(神)和好,然後在基督裡以他人之心為心,履行愛的聖訓。(參看【新約】哥林多前書十三章4.~7.節)
並非如一些人利用教會愛的寬容(不願訴之於法,也不願招待記者把家醜外揚)而大行其盜、大佔便宜,料定沒有人敢冒「無愛心、破壞教會和睦」的罪名而指責他。他們如意算盤是:只要在目達到之後對有關方面略施小惠,在教會聯合活動上多出點力,人們還是會站在他們那邊的。
而且俗語說:「神與人同。」因此 神也必會悅納他們,主耶穌不是說「你們要藉著那不義的錢財結交朋友」麼?(參看【新約】路加福音十六章9.節)曲解聖經莫此為甚!求主憐憫,讓未世的教會能明白和好真諦,為上帝的真理與教會的品質與形象,寧願分而不裂,也不願意合而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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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著作時間:約1988年之前 ---- 打字、整理、編輯 ----- 2009年10月 Cairu、Ph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