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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小語

做你最需要而又接近的任務,你的下一次任務就清楚地顯現在目前       ........卡來爾 

34. 已盡言責,禱待悔改!

十字園事件在講十誡(其中有第八誡「不可偷盜」、第九誡「不可說謊」、第十誡「不可貪心」)的基督教會是不應發生的(其實在一般社會亦屬罕見,唯黑社會偶有發生)。就是發生了,也當能很快即何圓滿解決。

為什麼?因為倘若我當初所推想的,是出於無心之錯,則民XX教會只要稍表禮貌上的歉意,接受大哥X原教會所提的解決原則,和諸小弟教會的希求,就再沒有什麼十字園事件和問題了。

即或不是由於單純的無心之錯,而確有點人性的軟弱,一時異想天開,財迷心竅(猶可辯解非為個人,乃為教會)。可是,既被人家發覺且提出異議,也應該自省改過,從善如流。怎可老羞成怒,而強詞奪理,作困獸之鬥呢?

不料民XX教會那些市儈(不過三五個人)也許因鯨吞牟利的全盤計劃受到阻礙,難以如願。乃一面生氣人家干擾他們的美夢,一面懊腦事機不密,走漏了消息,以致被人揭露其行徑於光天化日之下。因此他們大為怨天尤人、憤恨不息。

其實這正是  神的恩典,不忍祂的教會犯大罪而不自覺,反以為是  神幫助他們聰明地作了一件乾淨俐落的好事,那後果不是更不堪設想嗎?須知人犯罪,  神不加干涉,乃是最嚴重的懲罰,因為這表示  神早已離棄他、任憑他了。

所以如果我們真能見到十字園事件在圓滿中結束(指教會間和個人間的悔改和赦免),那完全是公義的  神藉著聖靈所運行的善工,並諸先聖(尤其天進長老)在天之靈的禱告,以及許多不徇人情的老先輩之良心證言,還有民XX教會大多數深明大義的長執和信徒,以「過則勿憚改」的精神,從勸諫有以致之。

因此我們該感謝的是  神,該指責的是人的「貪」與人的「罪」。而應該認罪悔改的也是全體教會(我和我教會也包括在內)。並要時時警惕,務使教會中永遠不再有類似十字園事件之發生。

我原是一個庸碌的傳道人,才德均遠遜他人。在為十字園事件的奮鬥中,只不過略盡良心責任而己。邀功固所不敢,受過(蒙受種種毀謗)尤不足介意(因我原是蒙  神憐憫的罪人)

孔子曰:「德不孤,必有鄰。」而我卻是「德雖孤,竟有鄰」了。因為存十字園事件中,有不少人挺身而出,為我申辯、替我雪冤。
我願在這裡一一記述,以表衷心的敬意。

首先,X原教會周憫長老在和民XX教會聯席長執會時,曾向盧慶雲長老說:「揭發十字園問題的並不是牧師,而是你的大嫂蘇錦雀長老。」

又本年一月卅日中委召集十字園見證人會於「青年會館」時,蘇玉椒長老也當眾勇敢地承認道:「人說十字園問題是由牧師鬧出來的,這純屬冤枉。其實向X原教會檢舉民XX教會侵佔十字園的是我。我是從胞姊錦雀長老得悉此事的。」這二人憑事實和良心道出真話,使我萬分感激,也獲得無限的鼓勵和安慰。

更難得的是民XX教會的許XX長老再席來訪時,親自告訴我,他於閱讀現存於民XX教會有關十字園資料後,曾向該教會長執道:「我們不可說,牧師未免多管閒事,十字園的由來他知道多少呢?我告訴你們,在為購該墓地開第四次籌備會時,還是由牧師閉會禱告的,有記錄為證。這就不能說他不知了。」

說實在的,這事連我自己都忘記了,虧得長老坦白地道出來。使我覺得民XX還有這樣正直、可敬、可愛的長老,真令我們大感快慰!

我還要記念X原教會的陳柑菓長老伉儷及篤行教會的賴清贊長老等人,他們都是台終站在公義的立場上講話。尤其長老還特地先後寫出兩文,說明十字園的由來,而且保存了許多當日的認捐單和帳冊。這都是寶貴的史料,也是有力的鐵證。但願 記念這些誠實忠心的管家。

最後我不能不感謝和記念我們教會的長執和信徒在十字園事件中對我的支持(絕對不是盲目的。我一向以教會盲目擁護牧師或牧師盲目袒護教會為可恥)。尤其林東薰長老、陳金尊長老、洪伯揚長老等,更是患難與共的戰友。若無這些為公義敢與我共同奮戰不息的同道,甚或加上教會被人離間,使我陷於孤立,我必在外攻內應之下早已陣亡了。

這是  神的恩典。祂深知我是個軟弱的器皿,所以早就預備這些人在此時此地扶助我了。否則,我在獨力難支的情形,誠然支持不下去的。十字園事件將如何了結呢?我也不知道。這就看民XX教會作何抉擇 ------- 是要走埃及法老的路,還是走【舊約】約拿書所載尼尼微的路而定了。

不過,十字園事件的是非曲直,已經從許多見證人一致的見證並朱瓊微長老的聲明,可以洞若觀火、毋庸置疑了。這兩項遠比任何起訴書或判決書更有力,更能給我們正確的答覆(按中委不久將有此事件的調查報告,包括見證書和声明書寄給我們,我也將把它刋載於本書 ------- 公義的信息)。

語云:「撥雲見日,水落石出。」我們曾一再聲明,我們不是為財利而爭,乃為求是非必須辯明而已。現在是非既已分明,事實也不怕被曲解了,信史得以保存,我的言責也都盡了。所以若有人敢蠻幹到底,罔顧良心的控告、消滅聖靈的感動,也只好任憑他去!

「言責已畫,禱待悔改!」是我對十字園事件最後要說的一句話!
     
     
 
寫於一九七八、三、十一晨更後

 

   
  
..............  公義的信息  作者:呂春長牧師 .............. 

原文著作時間: 1978年 3月11日  ---- 打字、整理、編輯 ----- 2014年 2月 Cairu、Ph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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