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約書亞記廿二章廿五節末句說:「這樣,你們的子孫就使我們的子孫不再敬畏耶和華了。」
今晨講道的題目「不敬畏耶和華」就是出於本節的經文。這是個很重要信息。可是我希望大家不要誤會我在指某人不敬畏耶和華,或某教會不敬畏耶和華。我只是盼望:無論何人,不可不敬畏耶和華,無論那個教會,更不可不敬畏耶和華;當然也不可因為我們所作的某件事,使人或使人的子孫或自己的子孫不敬畏耶和華。
我藉著今晨的信息,來說明為什麼我要反對 民XX教會把十字園公墓擅自登記為該教會的財團法人。我的反對是基於:一、宗教良心;二、先知者的責任;三、做人應有的道德勇氣;四、深感不為活人計較也應替死人說一句公道話。
我也是為著 神的聖名與教會全體的利益和聲譽。聖靈和良心,一同見證我絕對沒有一點仇、怨或恨的成份在內。因為 神是鑒察人心的。
我反對此事是公開的,而且呼籲各教會一齊共鳴。不但如此,我也曾引用今晨所讀之經文,在本市同工會上指出 民XX教會此舉之不當,並曾親自拜訪該教會的 朱XX長老、邱XX長老、廖XX長老及其他幾位有關人士,最後並打電話與高XX長老,我都是盡力勸他們把十字園歸還給本市各長老教會公有。
可見我並非只在背後狺狺狂吠,大放厥詞誹謗人,作人身攻擊,破壞教會之合一,可是不幸我的主張受到多方面的誤解,有人說我是煽動者,無理取鬧,眼紅別人的好處,不像一個牧師等等。事實上如果我不是牧師,或者是為了明哲保身,不忠於真理的牧師,我就不會過問此事。
我雖不比別人聰,可是總還知道「得過且過」,「出頭招損」的起碼處世常職,至少也當知道 主 耶穌為什麼被當權者所忌,保羅為什麼被猶太人所恨。然而,個人得失榮辱可以不計較,但為了 神的教會,我不能不說個清楚。至於能不能得人諒解,我也管不了那麼多了。
自問題發生(XX教會揭露了十字園被民XX教會私自移轉登記之不法行為)以來,直到最近還有許多人因我與 民XX教會「過不去」而對我誤會,有的以責怪的口氣勸我,有的以敬而遠之的態度對我,甚至批評我的不當。這也難怪,因為他們不明瞭十字園的來歷。
十字園是於民國四十四年(二十多年前)由 柳X、民XX二教會向會友募捐款項買的一塊約四甲的土地,作為台中市各長老會公用墓地。有「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管理規程」為證。為什麼沒有 XX路教會的名字在內呢?這是因為當時尚未有本教會之故(當時除了柳X、民XX教會外,本市其他長老會都未誕生)。
那麼十字園土地買了之後產權登記為誰所有呢?這本來很簡單,應該登記為南部大會(當時尚未有總會)所有。但當時柳原教會的施X長老及民XX教會的朱XX長老為了二項原因沒有這樣做:
一、恐怕別地方教會要求使用;
二、恐怕以公的名義對其中一部份官有地的承租有問題。
其實這都是杞憂。當時許多人雖明知不妥,但因二點理由而同意登記為 朱長老次子 XX君所有:
一、尊敬老人,不敢觸怒老人家,
二、認為朱長老父子是可靠的,沒有野心或任何危險性的。
不過有人說:「雖是這樣,時過境遷,恐怕滋生麻煩。」記得有一個人以伊尹為例。伊尹是商朝的忠臣賢相,助湯伐桀,曾建大功。也曾監護幼主,待其長大之後 ,始還政於他。
所謂:「伊尹之志,公天下以為心,而無一豪之私者也。」然而若換了一個人,結果可能大不相同了。孟子曰:「有伊尹之志則可,無伊尹之志則篡也。」那個人還套用孟子的話說:「有朱長老之志則可,無朱長老之志則佔也。」難怪今天有人有「不幸言中」的感覺。
可是我希望民XX教會沒有「佔」的存心,只不過是出於善意,如【舊約】傳道書七章 16節說的「行義過分」罷了。
現在讓我們回顧一下以色列的歷史。摩西領以色列出埃及,四十年後才抵達目的地 ----- 迦南地。迦南地(巴勒斯坦)有一條河,叫約但河。迦南地像台灣,可分南北,也可分東西。所不同的是台灣東西以中央山脈為界,迦南地東西以約但河為界。
以色列百姓先抵達東部,征服了當地的人,便得到了迦南地東部。約書亞就按照耶和華的吩咐,把這分給以色列十二友派中的兩支派半為業,就是流便、迦得和瑪拿西半支派。
但是有一個條件,就是他們的婦孺老人可以留下來,壯丁卻要和其他支派的兄弟們共同作戰,直到那九支半的人全部都有了土地為業,就是得到全面勝利的時候,才可以回來和家人團聚,安居樂業。
如今,流便、迦得和瑪拿西的壯丁已經幫助那九支派作戰成功,使兄弟們居有其所,耕有其地了。他們解甲歸回,返回東部的途中,在約但河邊築了一座壇。河西的以色列人聽見了,就聚集在示羅,就是全國的宗教中心,商討此事。
起初他們以為那兩個支派半的人在 神的祭壇以外另立祭壇,是犯了叛變的大罪,預備全體上去攻打他們。幸虧當中有聰明人主張先派人去問明真相,然後再興師也不遲。
於是打發祭司非尼哈和每一支派的首領同去。他們彼此見面了,那兩支派半乃有機會向他們解釋清楚。原來他們立壇不是為了獻祭(獨立行為),而是要給後人作憑據(表示在 神的產業有份)。至於獻祭,他們仍然要過河到示羅去,並沒有離異、悖逆的心。
祭司非尼哈和諸首領聽了這話,都以為美,誤會全消,他們回去告訴眾人,眾人也以這事為美(見約書亞記廿二章23節),就稱頌 神,不再提上去攻打的話了。
本章24和25節就是那兩支派半的人向受派來調查的祭師非尼哈和首領們所解釋的話的一部份。他們說:
「我們行這事並非無故,是特意作的,說,恐怕日後你們的子孫對我們的子孫說,你們與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有何關涉呢?因為耶和華把約但河定為我們和你們這流便人和迦得人的交界,你們與耶和華無分了。這樣你們的子孫就使我們的子孫不再敬畏耶和華了。」(約書亞記廿二章廿五節)
流便、迦得和瑪拿西半支派的人真是用心良苦。他們關心未來子孫,設想得多麼週到,真使我們非常感動。他們知道現在當然沒有問題,誰不知道十二支派是一家人呢?隔著一條約但河又有什麼關係呢?可是日子久了,以後問題若發生了怎麼辦呢?有什麼憑據呢?
【舊約】出埃及記一章8.節:「有不認識約瑟的新王起來,治理埃及。」這就是以色列人民在埃及受迫害的關鍵。由此觀之,對埃及貢獻那麼大的約瑟尚且被人遺忘,何況普通的人呢?所以基督徒作事要清白,更不可留下後患。
流便等兩支派半的人就是生怕有一天,他們明明有份的,竟被人說「你們沒有份」,世上的物質沒有份也許沒有大礙,但是說「你們與耶和華無份了」,這事就嚴重了。尤其嚴重的是他們所怕的「這樣,你們的子孫,就使我們的子孫不敬畏耶和華了。」
今天台灣教會最需要的就是像流便等兩支派的精神與用心。不是為名為利而爭,而是為維護事實,為子孫對耶和華的信仰設想,恐怕子孫與耶和華無份了,恐怕子孫不再敬畏耶和華了。
我對於民XX教會把十字園擅自登記為自己教會的財團法人,深感遺憾與痛心。我的見解也和這兩支派半的人一樣,恐怕最後必將導致「使我們的子孫不敬畏耶和華了」的結果。
下面我要互舉二十三條理由,說明為何我反對民XX教會此種不當的行為:
一、因為十字園是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的十字園,這個名稱載明在管理規程上面。它是屬於台中市的基督長老教會,不是僅為一個教會所有。
二,民XX教會從受託代表人 朱XX長老收回登記時,各有關教會均不知情,甚至連所有權者XX教會,亦被蒙在鼓裡。民XX教會向來極其重視大眾傳播,該教會大小活動及一切事務均不吝刋登教會報紙,唯獨十字園自組財團法人一事,卻秘而不宣數年之久,明明意欲造成既成事實,以遂其侵佔之願也。尚有一矛盾的現象,就是民XX教會既曉得以該教會私產之土地、房屋登記與會財團法人,何以倒將公產之十字園登記為該教會財團法人,而且還是專為此舉而組織財團法人呢?民XX教會對此將何以自圖其說?
三、因為此舉使 上帝之聖名不能榮耀。
四、因為此種行為對社會無好見證可言。
五、因為此種作法難免玷辱先聖朱天進長老忠實之信仰與清白之人格。
六、因為這可能陷朱XX長老於不義。
七、恐怕使一向有美名之民XX教會蒙上污點。
八、使當日籌設十字園諸發起人無法捐獻的信徒們交代。
九、使眾多的捐獻者痛心以致影響他們的信仰。
十、此舉有違傳統道德及聖經教訓。
十一、相信這決不是民族路教會全體之公意。
十二、使人與人之間失去相互信任之美德。
十三、使教會合作事工遭受摧殘。
十四、使那軟弱的子孫不再敬畏 上帝(約書亞記廿二章25節)。
十五、為該教會李牧師之立場與地位設想,殊為不妥。
十六、這是良心問題而非財產之爭端。如果信徒可以背信,尚有何道何傳?
十七、慷他人之慨決不是愛,更非寬宏大量。
十八、可以不爭利 ,但不能不正名。
十九、既已一錯在先,不忍其再錯而永為教會史上之污點。
二十、以合法打段而行不法,及利用一時之權宜而行永久之掠奪,都是可恥的。尤非基督徒所宜為。
廿一、反對之動機純出於愛心與公,可俯仰無愧。
廿二、在公義與愛心事上不敢做啞吧狗。(【舊約】以賽亞書五十六章10節)。
廿三、相信民XX教會此舉為無心之錯,當能接受逆耳之忠告諫諍,不致蠻幹到底。
結語:恕我模仿孟子之口氣:「余豈好事哉!休不得已也!」我身為 神僕人,不敢緘默,只好克盡言責,伏祈 母會鑒諒之。
說到這裡,因恐有人不明瞭十字園創設的目的,特別再說明一下。十字園創設的目的是作為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基督徒的墓地。它不是為營利,它原則上是免費供用的,最多收取少許管理費用。
顧名思義,它既稱為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則這些教會都有所有權,也應有委員參與管理委員會才對。為什麼沒有呢?這是因為組織委員會之時,本市的基督長老教會只有柳X與民XX二個教會,其他教會當然榜上無名了,而且一直相沿至今。
這本來是不公平的作法,理當在各該教會設立之時,讓他們也都參與管理才對。至於產權,該從朱XX長老私人名下移轉登記為總會財團法人,以符當初購置該地「公產公用」之目的。豈可一延再延,權宜成了永久,甚至私相授受,以遂行其攘奪之計乎?
現在再來看民XX教會為此舉而答辯之理由,能否成立?是否強詞奪理?據他們所稱,有以下六點:
一、因為柳X教會很少出席委員會會議。
這一條雖是事實,但造成這種情形是有原因的。因為那些原因使柳X教會的委員們漸漸失去赴會的興趣。但不出席會議並非放棄產權也。
二、柳X教會原遇事不出面。
這一條跟前條差不多。原因就是一切都包攬在民XX教會的委員們手裡,連帳目都不公開。甚至有卸任數年的主任委員拒不移交帳冊之事。所以柳X教會有事不出面也許是一種抗議呢!
三、收回登記時柳X教會知情。
這一條絕無其事,這是民XX教會的謊言。難道柳X教會真會懦弱到任由他人霸佔財產而連一句抗議的話也沒有,連嘆一口氣也沒有,而且幫助侵佔者保守秘密,果真如此,今天柳X怎敢向民XX教會提出異議,並把異議的副本寄給本市各有關的教會(乞援)呢?
四、登記為民XX財團法人與登記給總會一樣。
這一條理由太滑稽,且隱約露出了「自私的小人」的嘴臉。到底一樣不一樣大概三歲小孩也知道。我不禁要問:「如果一樣的話,為何不登記為原教會財團法人以示大公無私呢?」
五、恐怕受託人(指朱XX長老)事業萬一有問題而致受累。
(例如關子嶺營地業主已把土地捐給教會,又以該土地抵押借款。結果因事業失敗,土地被收回,教會吃虧不少。)
這一條的理由非常正確,我們早就認為不應永遠把這公產登記在私人的名下。但可惜他們只做對了一半,而另一半卻大錯特錯了。他們從朱XX長老收回登記是對的,但是光明正大的做法應該把登記給誰的問題,提交本市牧長同工會上來商量,或至少與柳X教會商量。怎麼可以自作主張就登記為自己教會的私產呢?
六、買地之時他們出的錢多。他們買了土地之後柳X教會才來要求參加。中會投資的款項是他們拿出來還的。
以上這三句話都是他們編造的假故事,都是有關錢的問題,所以合做一條了以反駁:
當時買地的錢是柳X、民XX教會信徒所捐獻的。既屬捐獻,就不像公司的股東有出錢多寡的分別。奉獻與 神,只要樂意,並無多少的區別。而且柳X教會是民XX教會的母會,它出的錢當不會比民XX教會少到那裡去吧?
所謂民XX教會買了土地柳X教會才來要求加入之說,完全是一派胡言。只要他們摸摸良心,這節話應該說不出來才對。而且今天還活著的人都可以作證。況且,所有權就是所有權,有什麼先後大小之分呢?
所謂中會投資的錢是民XX教會拿出來還的,這也不是事實。當時朱天進長老明明對經手人蕭XX長老說:「此款勿是十字園之存款(包括軍部租金收入與墓地使用費收入)。」
趙乾誠長老與姚友交長老均證實此事。民XX教會做錯了事,不肯認錯,竟百般狡辯,甚至憑空捏造假話,殊為無恥也。最後告訴大家一件事,就是柳X教會已經知道過去的消極和姑息態度不對,現在他們已向民XX教會提出解決此爭端的三大原則:
一、十字園之產權登記給總會財團法人。
二、名稱按照原來樣式:「台中市基督長老教會十字園」。
三、由台中市各基督長老教會選派委員共同管理。
聽說民族路教會僅願意接受第一第二兩條,而拒絕第三條,他們堅持管理員委只能由柳X、民XX兩教會選出,而且民XX教會要永久佔有六名,柳X教會只能派五名。此話聽來令人啼笑皆非,到底根據什麼倫常法理?也許是他們發明的新道德吧?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奇世界之怪事!弟弟要比哥哥多一份!
也許他們又要狡辯說,哥哥年老力衰,弟弟該多出力。那麼為什麼不讓幾個弟弟教會出來幫忙呢?再者,他們口口聲聲說為了十字園他們又犧牲、又蝕本,無利可圖,然而卻又捨不得讓更多教會一同關心,分擔責任,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總之,我為什麼膽敢孤軍奮戰,聲討民XX教會此種不當的行為呢?因我覺得必須這樣做,不但為了 神,為了本市各長老教會,也是為了己故朱長老及其子孫,以及所有同道和大家的子孫著想。我深信 神,深信公理正義,深信二十多年前知曉此事經雨遺的各教會長執。
號徒和傳道人一定會放棄「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和「容忍罪惡,明哲保身」的鄉愿思想,紛紛起而仗執言。我也深信民XX教會的同道先進必會懸崖勒馬,不為己甚,因為觸犯眾怒事小,觸犯 神怒可是天大的事呀!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五日主日上午講於忠孝路教會)
這篇「不敬畏耶和華」信息,係於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五日主日上午講於忠孝路教會。為證明所講全係事實(史實),特請熟悉詳情的三一教會趙乾誠長老及向上教會姚友交長老蒞會備詢以昭公正。因兩位長老對十字園之創設經均為親眼目睹,親身經歷,並非間接得自耳聞也。另一位向上教會蕭明足長老本來也要蒞會,只因腿部痛風不良於行,而未能如願。
經過趙、姚二位長老於會後起立發言,證明本篇所云句句是實。並於答詢時詳為解說,以釋群疑。會眾至此才了解我反對民族路教會之立場是不得已,決不是無事生非、無理取鬧,也不是潑婦罵街,無的放矢。茲僅將本篇記錄加上。願 神、人共鑒之!
最後容我沈痛的說幾句 ,我們該知道中國長期積弱不振,才更助長日本蠻橫殘暴的兇焰。同理因為柳X教會的示弱忍讓,才使民XX教會以其可欺,得寸進尺,終於敢作出此大不韙之乖謬舉措!難怪羅家倫要說:「弱是罪惡,強而不暴是美」的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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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義的信息 作者:呂春長牧師 ..............
---- 打字、整理、編輯 ----- 2013年 11月 Cairu、Phil